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国企及各有关企业:
现将《横琴新区博士后导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才办反映。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
2020年5月6日
横琴新区博士后导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横琴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企业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博士后导师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做好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6号)、《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办法》(珠横新办〔2019〕23号)等博士后管理规定,结合横琴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博士后导师是指博士后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合作者与指导者,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日常培养,在设站单位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下,指导博士后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并完成在站研究任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横琴新区设立的工作站、分站。基地需在合作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遴选导师的,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横琴新区的工作站、分站、基地实行双导师制,由设站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资格条件选聘合适的学术导师、内部导师。科研实力强且有独立招收资格的企业分站,可实行单导师制,由选聘的导师承担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术导师及内部导师的职责。
第五条学术导师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加本领域博士后人员的选聘工作;
(二)对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和业务技能给予指导;
(三)负责指导博士后人员选择课题及撰写开题报告,参加所指导博士后人员的开题报告会;
(四)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审核,在中期考核(年度考核)、出站考核时作为评审专家之一对博士后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内部导师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确定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
(二)参加本领域博士后人员的选聘工作;
(三)对所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和业务技能给予指导;
(四)每月初与所指导博士后人员面谈一次,听取月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汇报,并给予指导、评价;
(五)每季度向设站单位负责人汇报一次博士后科研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工作进展、成果、存在问题及其它需要协调的事项;
(六)在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作为评审专家之一对博士后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条为提升博士后人员的培养质量,加强研究工作的创新性,加大学术交流和国际交流力度,根据博士后人员的研究领域,可从以下渠道选聘优质的学术导师:
(一)与公司合作的院士、教授或与科研项目匹配度高的知名专家;
(二)港澳知名专家学者;
(三)高校、科研院所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授、行业知名专家、院士等。
第八条学术导师应保证有足够时间指导博士后人员,且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近三年内在技术研究上有可证明属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文章或专利,或近三年参与国家级项目或主持省(部)级项目、重大横向课题;
(三)经横琴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认定符合资格的其他导师。
注:“国家级项目”以及“省(部)级项目”详见国家级项目以及省(部)级项目认定表(后附)。
第九条内部导师应由设站单位在职职工担任,且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学历硕士以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从事的专业领域与所指导的博士后人员科研领域相关。
由设站单位技术专家推荐学术导师,或自荐、推荐内部员工为内部导师的,推荐人、自荐人填写《导师推荐(自荐)信息表》。
第十条设站单位组织内部技术管理机构对学术导师、内部导师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符合资格条件的,设站单位向学术导师颁发博士后导师聘书。
第十一条设站单位对于聘用过程中有不良记录的学术导师要及时进行信用记录,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在博士后人员选聘、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履行导师职责的;
(三)没有指导博士后人员的;
(四)设站单位认为导师存在其他应当予以取消的不合格行为。
第十二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批准后,设站单位须支付以下费用:
(一)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与学术导师签订合作协议书,学术导师每指导一名博士后人员享受每月不低于2000元(税后)的导师指导费,设站单位自博士后人员进站之日起,向其学术导师支付合作期间的导师指导费。
(二)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的,设站单位需向流动站支付管理费、向学术导师支付导师指导费,具体金额按流动站收费标准或设站单位与流动站自行协商确定。
注:独立招收、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内部导师均不享受导师指导费。
第十三条学术导师参加博士后人员选聘评审,以及参加所指导的博士后人员开题评审、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由设站单位向学术导师支付评审费(税后),支付标准如下: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小时一般不低于15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小时一般不低于1000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小时一般不低于500元。
注:评审费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其他人员的评审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内部导师不享受评审费。
第十四条学术导师因科研需要到设站单位或设站单位指定的其它城市进行会议评审或现场科研指导的,经设站单位事前书面同意后,相关交通费、食宿费等由设站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博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间,如与国家、省、市的博士后管理规定冲突,则以国家、省、市的博士后管理规定为准。
附件:1.导师自荐信息表(模板)
2.导师推荐信息表(模板)
3.博士后人员月度面谈记录表(模板)
4.导师合作协议书(模板)
5.国家级项目以及省(部)级项目认定表
附件1
导师自荐信息表(模板)
类别: □学术导师 □内部导师
填表说明:
博士后管理部门汇总导师信息,提交技术管理机构评分与审核,评议后报设站单位负责人审批。
附件2
导师推荐信息表(模板)
类别: □学术导师 □内部导师
填表说明:
博士后管理部门汇总导师信息,提交技术管理机构评分与审核,评议后报设站单位负责人审批。
附件3
博士后人员月度面谈记录表(模板)
导师签名/日期:
附件4
导师合作协议书(模板)
公司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导师姓名: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此协议书仅为参考模板,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补充。
导师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聘请乙方为XXX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导师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条款如下,以便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鉴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聘请的需要,现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该工作站的导师,乙方同意受聘为该工作站导师。
2、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工作站博士后导师,在甲方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下,负责博士后人员的日常培养,指导该工作站博士后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完成在该工作站的研究任务,乙方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负责对博士后科研课题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对课题的立项依据、研究思路、方法和主要研究内容及进度计划进行指导。
2)负责对博士后研究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博士后按计划完成各阶段课题研究任务。
3)及时与工作站和科研部门沟通了解博士后课题进展情况,并对课题研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与博士后的进站开题、中期考核、期满出站考核和研究成果的鉴定及验收,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成果和在站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同意出站的重要依据。
5)甲方、乙方与甲方招收的进站博士签署的 《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二条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自本合作协议书签署生效之日起的 年,该合作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合作协议书可续签。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1、本协议约定之博士后导师每指导一名博士后每年的指导费为:¥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自三方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该导师指导费为不含税金额,相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2、三方协议签署生效后,乙方按照本协议及三方协议的约定负责指导该进站博士的科研工作,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一次支付贰年的导师指导费即¥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3、如乙方指导的博士后延期出站,乙方应继续担任该博士后的导师,该博士后办理延期出站手续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仍按¥ /年/人支付导师指导费。
4、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出差至甲方所在地,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按照甲方相关标准由甲方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乙方因与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需出差外地(即甲方及乙方所在地之外的城市),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相关差旅费按照甲方相关标准给予报销,超过甲方标准部分乙方应自行承担,乙方需提供有效凭证(如机票、住宿发票等)并经甲方确认后甲方方予以报销。
第四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1、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所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益均归甲方所有,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2、乙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信息,也不得将该信息用作其它任何用途。
3、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无效而失效。
第五条 附则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乙方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乙方需取得其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为本协议约定的博士后导师。
2、本协议的条款构成双方就本合同达成的全部共识,并取代之前所有的口头及书面协议、意向以及声明。
3、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非法或是不可强制执行,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但是该条款应被视为已进行了依法院意见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必要修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应按修改后的条款进行相应的解释并予以执行,以最大限度地保持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和意向。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完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有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提请仲裁,仲裁地为珠海,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附件5
国家级项目以及省(部)级项目认定表
备注:上述之外的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效益、解决关键技术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区博管办另行讨论决定参照上述项目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