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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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1.远洋一、二等:
(二)外海及沿岸职务证书
三、抽测与加考费:因职务变动需要抽测与加考者,科目过半,收该等级考试费的80%;科目不到半数,收考试费的50%。
五、口试费:口试科目过半,加收该等级考试费100%;科目不到半数,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50%;
六、实操费:实操考试、工具、器材,由所属单位提供,每人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100%。
远洋三等,外海一、二等--8元
九、海员证书费:(指按中朝、中日渔业协定颁发的渔业海员证书):
十、“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专业培训证书费:
十一、合格证书费:(包括大学本科、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生):
十二、补发证书费:凡证书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证书者,收取申请费、证书费、核查费、登报声明费。
十六、所有收取的船员考试发证费,应专款专用于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的逐步完善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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