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持续改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的原则,健全属地、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体系,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长效管理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协同工作机制,互相通报监测预警信息,共同做好联合消杀等处置工作;
(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依法启动、解除应急响应,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及时报告和发布疫情信息;
(五)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发现、报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跟进、处理问题并反馈结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职责。
四、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治技术方案,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和监测质量控制机制,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情况的检查、督导及风险评估工作,如实准确规范报送疫情相关数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预测和预警,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等预防控制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与海关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形成联防联控合力,严防病媒生物传染病跨境传播。
五、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和管理服务行业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督促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带等的管养单位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五)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文化、体育、旅游景区等场所及星级酒店、民宿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建筑工地、公路、隧道、道路客货运站场、营运船舶、客货运码头等场所及驾校、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七)轨道交通部门负责督促轨道交通、轨道交通客货运站场等的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经营者、管理者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督促各类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九)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等机构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林区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一)水务部门负责督促河道管养单位、相关建筑工地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二)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口岸、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批发市场等场所及餐饮服务、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四)海洋发展部门负责督促渔港、渔业船舶及相关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五)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提高预防控制工作效果。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和发动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巡查和处理;
(二)组织落实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责任制度,及时清运病媒生物孳生地垃圾杂物;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动,及时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环境卫生大扫除,并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加密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清理频次;
(四)督促辖区内住宅小区、工业园区、背街小巷、公园绿地、垃圾收集点、出租屋、管网沟渠、河涌两岸、池塘周边、桥下空间、废品收购站、地下空间和“四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重点区域的责任单位及相关环境卫生责任人开展卫生清洁工作;
(五)落实全市病媒生物密度分级及响应工作,病媒生物监测密度超过国家、省规定的限值时,及时按级别开展响应,迅速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对高龄独居老年人、残障人士等因自身能力限制难以自行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特殊群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志愿服务组织等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发动单位和个人参加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八、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一)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责任制度,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及时清理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二)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配备防蚊水、粘鼠板、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等必要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物资;
(三)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不得破坏、擅自挪动监测仪器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扰监测工作;
(四)疫情期间,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卫生清洁、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消杀工作,并协助开展健康监测。
九、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垃圾、积水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二)合理布设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等设施,科学使用病媒生物防控物品;
(三)保持楼顶天台、露台、楼道、庭院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堆积垃圾、杂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四)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统一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医疗救治等工作。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意见,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控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区域管理责任人制度。下列单位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本决定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楼顶天台、露台等居住区公共区域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由业主共同负责;
(三)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区、临街店铺、商场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景区、公共绿地、管网沟渠、河涌两岸、池塘周边、桥下空间和“四小园”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机场、车站、港口(码头)、交通工具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轨道交通设施、隧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七)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粮库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八)集贸市场、花卉市场、资源回收站、畜禽养殖场、公共厕所、下水道系统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住宅内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十一)空置房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十二)集体资产由权属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十三)街道农业用地由权属人或者使用人督促承包人负责;
(十四)国有空闲地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针对发生疫情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十二、病媒生物监测密度超过国家、省规定的限值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科学开展病媒生物消杀行动。养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等敏感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开展病媒生物消杀行动的,应当通过提前告知消杀时间和注意事项等方式,尽可能减轻对敏感人群的影响。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病媒生物消杀技术力量,相关采购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处置效果和违约责任。
十三、单位和个人未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等,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权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四、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全方位、多维度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等应当结合教育活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十五、对于违反本决定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12345热线电话等方式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十六、违反本决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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