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服务公司不服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行政复议听证 行政复议调解 工商登记 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服务公司(以下简申请人)与甲公司签订了《工商代办合同》,约定由其代甲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业务。后乙公司向被申请人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投诉,称其名下的两处办公地址被甲公司占用,请求协助处理。
被申请人在经过实地核查和现场检查、对甲公司进行调查后,就申请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代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800元,罚款20000元,共计罚没268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向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办理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行政复议机构法律事务局受理该申请并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认定清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丙某也对案涉事实全部认可,但也存在一些分歧问题。为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听证会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围绕本案是否适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询问笔录的制作是否规范、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质证和辩论。经听证,复议人员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确实有不规范之处,且法律适用也存在不当之处,认为本案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在征询了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后,本案进入调解程序。
本案进行了两轮调解,第一轮调解主要向申请人释法说理,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轮主要对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进行评析,指出了其中的不当之处,并对法律适用也进行了确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均认可,并对调解结果也提出了各自的方案。在此基础上,最终达到了一致,当场制作了行政复议调解书。
三、典型意义
“听证”与“调解”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新增的两种程序机制。听证旨在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全面查明,而调解旨在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实现案结事了。本案作为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第一起以调解结案的复议案件,在审理中运用了听证+调解的方法,通过听证中的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给予申请人当面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审理;通过调解推动了当事人双方的对话协商,帮助寻求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化解了申请人的心结。在实现节省司法资源目的的同时,也促使以柔性的方式化解了该起行政争议,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切实提升了行政复议质效,对今后案件的办理有着积极的指引作用。
四、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条 第二款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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