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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某金融公司不服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作出的不予发放行政补贴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时间: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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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八

  某金融公司不服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作出的不予发放行政补贴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复议听证  合法性监督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0日,申请人某金融公司根据被申请人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发布的《关于开展2022年度金融类企业扶持申报工作的通知》,提交了2022年度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根据之前的规定对申请人2022年的经济贡献给予补贴。被申请人认为之前的规定已被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引领型企业实质性运营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引领型办法》)所废止,且申请人2022年度利润总额及营业收入均未达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金融扶持办法》)中规定的最低要求,因此作出不予发放行政补贴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合作区执委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不予发放决定,同时要求对《引领型办法》进行附带审查。

  二、复议办理

  合作区执委会行政复议机构法律事务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引领型办法》启动附带审查程序。首先,要求文件的制定机关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就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由行政复议机关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案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合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不相抵触,制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作区执委会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其次,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及证据材料后,行政复议人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经过审查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补贴依据已经失效且不符合现行有效的《金融扶持办法》所规定的要求;最后,在确认案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认定之后,合作区执委会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专门设置了关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的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监督。本案作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生效实施后合作区执委会第一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人员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启动附带审查的程序,通过听证全面审查了案件。先确认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合法,再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充分保障申请人对行政行为全方位的监督权,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释法说理,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当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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