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陈某不服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作出的结案反馈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评价返现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衔接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在某网购平台的某店铺购买一台打印机,付款1199元。店铺宣传页面显示“晒图红包联系客服”“晒图评价即享10元现金红包”。产品收到后,申请人咨询客服进行评价并获得10元返现,随即申请退货退款。接着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以下称被申请人)举报该店铺称:“好评返现”活动误导其消费时的判断,被举报商家行为违法,责令商家依法赔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经查清事实后,认为被举报商家未主观要求消费者进行好评,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投诉单位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行为,并作出结案反馈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结案反馈,向合作区执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执委会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继续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复议办理
合作区执委会行政复议机构法律事务局在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晒图评价返现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一是根据店铺页面宣传以及售后沟通信息,商家仅为晒图评价返现,而不是要求消费者好评返现。申请人与客服对话聊天内容中客服也只是被动性地回应申请人的话语,并无明确要求“好评”。可见,商家不存在通过“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申请人作出指定评价的行为。二是根据某网购平台店铺承诺评价返现规则,商家承诺评价返现,消费者评价后,如商家未及时打款,24小时后或者消费者再次催促,平台将自动发放,因此是否好评不影响返现。
鉴于被投诉行为系商家鼓励消费者作出评价的举措,在商家未主动要求或者诱导消费者进行好评或者不实评价情况下,消费者作出的评价是基于消费体验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作出的虚假陈述,商家无法预知也无权干涉。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商家不具有操纵消费者评价的权力,则要求其承担消费者可能作出虚假评价的责任显然不妥。另,被申请人已对所举报的违法线索依法履行了核查义务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了申请人。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法院也支持了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聚焦社会热点,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且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的决定,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衔接的一起典型案例。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行政复议人员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认定商家“晒图评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论。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也对该复议决定予以了支持。该案件的办理,不仅是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法律认定,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是通过行政诉讼后法院的判决,确保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维持,使得复议和诉讼有效衔接,体现了对行政复议认可和尊重,同时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升了合作区社会治理能力和法治水平。
四、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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