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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某三家公司不服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系列案
时间: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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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

某三家公司不服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系列案


  【关键词】劳动监察  责令改正  农民工工资  支付复议和解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分别为某建筑项目中不同部分装修工程的承包单位。三申请人分别与丁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将相关装修工程分包给了丁公司,丁公司招用了多名工人前往建筑项目现场进行施工。

  被申请人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接到多名工人反映丁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遂展开调查,查明丁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属实,并查明相关装修工程是由三申请人承包后再分包给丁公司实际施工。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之规定,分别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三申请人先行清偿工人劳动报酬,逾期不整改的,被申请人将对三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8月31日,三申请人不服责令改正通知书,分别向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办理

  合作区执委会行政复议机构法律事务局在收到三宗复议申请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并查明:1.三申请人已分别按照《装修施工合同》的约定向丁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并明确要求丁公司将相关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但丁公司未按时支付。2.被申请人在向三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同时,也向丁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丁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人工资。在三申请人申请本案行政复议前,丁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相关工资款项,三申请人不再具有先行清偿工人工资的义务。

  为实质性化解双方争议,行政复议人员充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1.尽管被申请人不再继续要求三申请人先行清偿,其对三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已不再具有后续实施行政处罚的可能性,但被申请人无法实施撤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相关法定程序。2.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只是口头告知丁公司已经清偿了相关工资款,但不能撤销责令改正通知书,如三申请人不履行责令改正通知书,仍然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经行政复议人员多次沟通协调后,双方同意进行行政复议和解,和解方案为:由三申请人委派代理律师前往被申请人指定地点,被申请人向代理律师出示丁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全部工资款项的单据原件。代理律师核实无误后,三申请人向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最后,三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依法终止了三宗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三、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和解、调解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指导下,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充分利用居中调解的平台,能够让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平等对话,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互信,而且通过深入沟通交流,有助于行政机关了解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掌握其真实诉求,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打下基础,有效避免矛盾纠纷反复发生,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实现和解,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四、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条  第二款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第七十四  条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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