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案例三
董某不服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虚假宣传 利害关系 不予受理决定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董某在天猫平台某旗舰店购买一双“女士水晶缀饰皮革芭蕾平底鞋”。收货后,随即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举报称商家宣传含有水晶缀饰,但实际收到货后发现没有真水晶,所有缀饰都是假的,商家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被申请人经查,发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有近200次投诉举报记录。且被举报公司产品页面中的“水晶缀饰”仅为对产品鞋面装饰效果的描述,未对装饰品材质属性进行宣传,不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董某不服该决定,向合作区执委会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办理
本案行政复议审理的焦点是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与董某是否有利害关系。经核实,董某已完成退货退款,自身合法权益未遭受损害,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已履行了举报处理并回复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董某与案涉不予立案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三、典型意义
职业举报人通过滥用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破坏市场秩序,对企业和社会造成危害。本案精准打击了恶意投诉举报事件,遏制了职业举报人在合作区利用行政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维护了合作区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四、主要法律依据
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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