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案例五
某医药公司不服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信用修复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医药公司在对其办公场所进行装修施工前,未按规定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而径行施工。该违法线索经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现场核查后,由被申请人合作区商事服务局立案调查。公司装修工程面积为1,299平方米,属于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范围,被申请人对违法施工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处《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书》价款1.1%的罚款。某医药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合作区执委会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办理
经复议审理发现,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系在于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以修复其违法行为公示信息、避免信用惩戒的后果。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如果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应有合理理由,例如行政行为存在明显违法或错误的情形、继续执行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等。本案行政处罚属于罚款,金额较小,无明显违法或错误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认定不符合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情形。最终申请人接受了该行政处罚决定,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三、典型意义
本案对不支持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进而修复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案件办理,有着指导意义。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申请人信用修复的诉求,应当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届满后,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进行修复。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护行政执法机关权威,让申请人认识到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行政行为的确定性,使其实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制度。
四、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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