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案例六
谭某不服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告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业主共有利益 主体资格 复议与诉讼衔接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谭某向被申请人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投诉举报,称其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入驻小区等问题。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作出《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载明: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公共部位进行经营活动未征求相关业主的意见,涉嫌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经督促其整改;二、该物业服务企业系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项目已于2014年12月19日取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谭某不服该告知书,向合作区执委会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办理
本案涉及小区业主共有利益,复议审理焦点在于申请人是否具备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针对单个业主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现有行政复议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业主委员会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认定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的有效衔接。案件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在司法解释对该诉讼主体资格要求已有明确规定,且属地法院也有相同司法建议的前提下,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案件审查规则应当与法院行政诉讼裁决要旨保持一致。行政复议主动向司法靠拢,深化规则衔接工作,能够有效避免复议程序空转,消除诉累。
四、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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