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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案例八某物流公司不服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时间: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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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案例八

某物流公司不服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工作原因 复议和解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物流公司聘用李某为司机。2024年4月8日晚23时左右,李某在某工业园现场等待接货时,帮助现场其他工人将货物运上货车尾板,被倾倒的货物砸倒在地,后背撞到墙面的消防水管而受伤。2024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物流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合作区执委会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支持被申请人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李某所受伤害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在明确界定工伤的基础上,复议机关组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向。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对于今后工伤认定案件中“工作原因”的判断,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限于表面含义,限缩为用人单位通常主张的“从事本职岗位工作”。认定劳动者行为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包括本职工作以及因工作流程需要所进行的前期准备或后期收尾性工作,包括为完成工作所采取的必要的工作措施。

四、主要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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