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粤澳深合执行复〔2024〕15号
申请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二、请求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计入信用档案的处罚决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委已依法受理。审理中,被申请人已向本委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因情况复杂,本案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申请人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形,申请人没有违法事实。
1.项目1不存在未审查出结构S-006图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3.3-2条的情况。
该项目采用线下审查,申请人只对设计单位提供的一套施工图进行审查,在该项目审图一审发出的意见书中,已明确提出结构S-006图相关位置钢筋的比值不满足抗震规范6.3.3条,且项目设计单位湖南省乙公司也已按意见完成了整改,通过申请人审查后盖审图合格章并扫描归档的此版图纸(以下简称“过审版图纸”),对应处的设计内容已满足抗震规范6.3.3条要求。
在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申请对超过过审版图纸数量的图纸加盖审图合格章,申请人依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施工图二次审查终结制度”“提高审图效率”等有关文件精神,按惯例参照行业通用做法,采用了由设计单位出具承诺书,确保申请加盖审图合格章的图纸与过审版图纸内容保持一致的管控措施后,即对超过过审版图纸数量的图纸加盖审图合格章。
导致该项目出现“已加盖审图合格章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强条”情形的根本原因为:申请加盖审图合格章时,设计单位未按承诺提供与过审版图纸内容一致的图纸,擅自修改设计图纸,而非申请人未审查出S-006图相关位置钢筋的比值不满足抗震规范6.3.3条,申请人不存在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2.项目2的E地块(主体施工图)项目强电42-002图并未违反《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第6.2.8-2条。
申请人在审核该项目送审图时已审核出该项目强电42-002图等相关位置未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第6.2.8-2条“电气及智能化竖井不应贴邻热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的场所”,并已在该项目审图一审意见书中,要求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和补充说明。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以满足《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第6.2.8条第2款要求,并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做出了回复:
(1)在热烟道(柴油发电机烟道)和强电竖井之间增设双墙设计,以达到隔热效果,确保满足《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6.2.8条第2款条文解释“电气竖井与烟道贴邻时做夹墙是一种可采取的措施,但需要达到隔热的效果”的要求;
(2)该项目暖通专业已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6.14条,对商业油烟井内的排油烟管道采取了保温隔热措施,并在电气竖井内增设机械排风措施,确保了隔热效果,同时也满足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6.2.8条第2款的要求。
申请人认为,《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第6.2.8-2条要求电气及智能化竖井不应贴邻“热”烟道,而该项目设计已分别采取了双墙、烟道隔热及机械排风的措施,确保了与烟道的隔热效果,不应再视为与“热”烟道贴邻,该项目图纸并未违反《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第6.2.8-2条强制性标准。
申请人在此强调,按《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相关规定,“电气及智能化竖井不应贴邻热烟道”,而并不是“电气及智能化竖井不应贴邻烟道”,该规范并未完全禁止电气及智能化竖井与烟道贴邻,被申请人仅以“贴邻设置”即认定申请人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存在违反前述规范情形,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申请人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违法事实和听证权利,程序违法,应撤销该行政处罚。
1.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但针对本次行政处罚,无论是被申请人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还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列明申请人具体的违法事实,且作为事实依据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也未向申请人披露,导致申请人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申辩,包括本次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也仅是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粤澳深合城规建〔2023〕××号)(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内容对事实部分作出回应。被申请人未明确向申请人告知违法事实,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利。
2.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为施工图审查,作为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在市场上面临激烈的竞争。如被申请人作出前述行政处罚,将直接影响申请人的企业信誉,导致申请人未来三年业务承接困难,也会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和存续等造成影响,属于较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应告知申请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告知义务,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三、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也过重,应不予行政处罚。
1.申请人已主动督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积极及时进行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且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也没有主观过错,应不予行政处罚。
针对专项检查中提及的前述两个项目涉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内容,申请人已积极主动督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审查修改后图纸,确保符合专项检查的整改要求。由于整改及时,原图纸现场也还未实施,前述两个项目涉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并未产生不良后果,对工程建设质量及使用安全也未造成影响。
如前所述,项目1出现“已加盖审图合格章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强条”情形的根本原因为:申请加盖审图合格章时设计单位未按承诺提供与过审版图纸内容一致的图纸。项目2的E地块(主体施工图)项目是否违反强条,也需要技术专项论证,属于技术争议问题。针对前述两个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申请人均不存在主观过错,即便最终被认定为违反强条,申请人违法行为也属轻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分析,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申请人的行为并没对行政管理秩序造成实质危害,故不应对申请人进行如此严苛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应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
2.参照过往类似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例,也应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
2023年2月,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同类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且在过去几年的执法实践中,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也并未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和记入信用档案处理,如2022年两次检查均只是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警示,并未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被申请人应参照过往处罚情况,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计入信用档案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
申请人作为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在市场上面临激烈的竞争。如被计入信用档案,将直接影响申请人的企业信誉,无法参与投标,获取业务途径将严重受限,进而对正常的生产经营,乃至对公司存续等产生不良影响。因行政处罚尚处于复议阶段,为避免对申请人造成损失,维持公司稳定,保障就业人员权益,特申请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计入信用档案的处罚决定。
五、被申请人无管辖权,无权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退一步讲,即便申请人存在“经审查合格的图纸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被申请人对此也无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而针对申请人“应审出而未审出图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无论是从违法行为的准备地、途径地、结束地,或是违法结果发生地,均不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申请人作为审图机构,其图纸审核过程及审图结论出具,均是在其经营地址完成的,也即,珠海市香洲区。故,即便需要行政处罚,本案也应由珠海市香洲区相关主管部门管辖,被申请人无权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处罚决定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相悖
此次处罚结果已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布,并在其他网络渠道同步更新,对申请人的信誉造成了深远且不可逆转的损害。考虑到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过程中,将信用中国的信用报告作为不可或缺的资格审查内容,可以预见,本次处罚决定将对申请人在未来的业务投标活动产生直接且显著的负面影响,进而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干扰。在当前疫情过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各行业正致力于自我救赎和生产恢复,此次处罚决定对申请人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严重削弱了其业务拓展的信心,并可能对申请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带来决定性的影响。
申请人隶属于××集团,成立20余年来,长期协助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专家评审,解决质量投诉纠纷及复杂的技术难题,参编地方行业规范与技术标准,为珠海市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各界好评。在前述专项检查中,申请人受检项目11个,占全部受检项目(15个)的73%,整体质量仍然较好。申请人一直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各类大型复杂建设工程的深度参与者,此次过于严酷的处罚,除直接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外,势必也会降低行业企业为建设工程服务的信心。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精神,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对于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应采取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的行政执法措施。如前所述,即便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也已积极整改,并未对工程安全和质量造成影响,社会危害性也较小,且申请人没有主观过错,应属情节轻微。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将使申请人在行业内的声誉受损,对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不利于珠海市经济环境的良性发展。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特此请求撤销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依法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请求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计入信用档案的处罚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甲公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横琴医院项目(结构专业);3.项目1过审版图纸(图纸目录及结构S-006图);4.承诺书;5.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项目2的E地块(主体施工图)项目;6.项目2的E地块(主体施工图)项目过审版图纸(图纸目录、强电设计与施工说明二(图号02-002)、E2楼二层平面图(动力配电)(图号42-002)、暖通设计说明一(图号02-001 )、暖通施工说明二(图号02-007));7.《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8.项目1整改后的过审版图纸(图纸结构设计变更单图号:结施修00-009);9.项目2的E地块(主体施工图)项目整改后的过审版图纸(图纸目录E2楼二层平面图(动力配电)(图号42-002));10.情况说明;1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号等。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做出本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可以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同时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第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二、商事服务局在执委会行政管理权限内行使以下具体职责:(九)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因此,被申请人作为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合作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事务行使行政处罚权,具有职权依据。同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横琴科学城(一期)租赁住房项目E地块(主体施工图)项目和横琴医院建筑工程-综合医院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因其对上述项目施工图审查文件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仍存在违反《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作为项目所在地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合法主体,依照上述《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之规定对申请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权依据明确。
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粤澳深合城规建函〔2023〕××号),来函称申请人两个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了《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根据申请人的主张,项目1不存在未审查出结构图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项目2的E地块项目图未违反《建筑电气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内容,被申请人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送的对上述两个项目的检查材料发现,首先,申请人对项目1中,申请人对于结构专业施工图中存在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款的内容,加盖审图合格章,申请人主张设计单位擅自修改设计图纸,但申请人作为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对上述图纸的审查、盖章尽审查单位应尽义务;其次,项目2的E地块(主体施工图)电气专业施工图违反《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6.2.8-2条“电气竖井不应贴邻热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的场所”的规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材料中引用的关于排油烟井道内采用风管隔热,强电间内设置换气扇处理热量等措施,可以起到一定隔热散热效果,属于暖通专业常规应设置的措施,但并不是为解决井道贴邻问题而设置的合理隔热措施。《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6.2.8-2条规范条文说明明确,贴邻时做夹墙是一种可采取的措施,但需要达到隔热的效果,故该处违反规范强制性标准属实。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2022年12月08日发布)和《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2023年5月09日发布)等通知要求,各审图机构“落实施工图二次审查终结制,首次审查做到全面、准确,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对初审后需修改图纸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一次性修改到位,修改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5天,并确保二次审查通过。二审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发现的有关问题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人尽管初审出具了相关的审查意见,但是在初审后需修改图纸的二次审查中对存在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仍旧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综上,申请人认为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申请人认为,本案涉案两个项目已及时进行整改,并未产生不良后果且未对工程质量及使用安全造成影响,应不予行政处罚。但是根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施工图审查单位,其未尽《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之规定对项目施工图纸进行严格审查即加盖审图合格章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背离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初衷,造成了工程质量隐患,不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此外,申请人主张过往类似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例,对于该类案例,仅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并无实际案例证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违反《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可免于行政处罚。
据此,被申请人依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之规定对申请人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并记入信用档案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
四、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首先,被申请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已明确向申请人告知违法事实: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在开展合作区2023年上半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在合作区部分项目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经与申请人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申诉、复审等工作,项目2的E地块(主体施工图)、项目1等两个项目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说明申请人对其违法事实明确知情。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粤澳深合城规建函〔2023〕××号),来函称申请人两个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协助调查通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协调〔2023〕××号),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其涉案项目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事由,要求申请人协助被申请人调查本案相关案情。2023年11月2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寄送的协助调查资料,申请人收到上述《协助调查通知书》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案件材料并做出《关于项目1和项目2施工图审查问题的申诉说明》;2023年11月30日,经批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告〔2023〕××号),申请人收悉《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后,分别于2024年2月8日和2024年2月28日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函》和《关于对受检审图项目整改情况说明的函》,亦表明申请人已知悉违法事实的内容。
其次,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并未侵害申请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并记入信用档案,依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且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六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价值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本案中,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并不涉及“数额较大”的内容,且其他处罚内容也不涉及上述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行政处罚程序不存在侵害申请人听证权利及合法权利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及依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及附件;4.《协助调查通知书》及EMS邮单;5.《珠海甲公司关于××等职务任免的通知》、营业执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备案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6.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退休人员聘用协议》;7.《关于明确项目1和项目2施工图审查直接责任人的情况说明》;8.《关于项目1和项目2施工图审查问题的申诉说明》及附件;9.《行政处罚告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告〔2023〕××号)及EMS邮单、送达证明;10.申请人《关于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函》;11.申请人《关于对受检审图项目整改情况说明的函》;12.《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及EMS邮单、送达证明;13.《立案审批表》;14.《案件调查报告审批表》;15.《案件调查报告》;16.《行政处罚告知书审批表》;1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8.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审批表。
经查:
2023年11月9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向被申请人发送《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在2023年上半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中发现并确定项目1和项目2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以上两个项目的审图机构为申请人。项目2中电气专业施工图(图号:42-002)强电竖井贴邻商业油烟井、柴发烟道设置,违反《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6.2.8-2条“电气竖井不应贴邻热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的场所”的规定;项目1结构专业施工图(图号:S3-006)南楼七层梁平法施工图,4KL6(2A),梁端顶面纵向钢筋12864mm²,底面纵向钢筋3430mm²,其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比值小于0.3,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6.3.3-2条“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的规定。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将上述两宗违法线索移送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依据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以上两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
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后,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关于项目1和项目2施工图审查问题的申诉说明》。
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之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调查认定:根据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书面认定意见,申请人作为项目1和项目2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已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申请人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拟作出的处罚建议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告〔2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签收邮件后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函》。
2024年2月26日,因申请人提出新的陈述申辩意见,为保障当事人权利,须全面审查案件,被申请人决定延长30日办案期限。
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作为项目1和项目2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违反了《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当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签收。
2024年4月25日,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委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
本委于2021年9月17日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各工作机构职责的公告》(粤澳深合执〔2021〕2号)确定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为:“……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澳深合执〔2021〕3号)确定被申请人在本委行政管理权限内行使以下具体职责:“(九)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以上查明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佐证。
本委认为:
经本委对本案审理,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2、被申请人作出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申请人的注册地以及有关的审图活动均是发生在珠海市香洲区,但是本案所涉项目均在合作区且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会在合作区进行施工,被申请人作为合作区范围内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执法部门,对本案中两个项目申请人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具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收到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送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在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送函及附件材料的基础之上直接认定申请人作为项目1和项目2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已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申请人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经过本委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查,确认如下:1.项目2中,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证据主要为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送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但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交的违法线索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中并没有发现项目2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被申请人既未完成相应的调查取证,也无法对现有证据中申请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体情况予以明确;2.项目12中,本委要求被申请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证据相关情况予以明确,被申请人明确表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属于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的专业判断范围,其无法确认本项目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强标的具体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被申请人作为合作区的行政处罚机关,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查明申请人存在违法事实,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被申请人仅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交线索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作为证据不足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本委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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