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粤澳深合执行复〔2024〕16号
申请人:甲某
被申请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委已依法受理。审理中,被申请人已向本委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因情况复杂,本案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因所在单位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处以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理由如下:
一、该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应当无效。
首先,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所在单位“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而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但该处罚决定书所列举的8项证据中没有一项证据直接证明存在该违法行为,属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形式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的要求。
其次,该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记入信用档案”的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申请人的职业前景及收入均构成重大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制从业”的情形,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申请人未收到有权听证的告知,被申请人重大程序缺失显然违法。
因此,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载明违法证据,也未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该处罚决定应当无效。
二、申请人初次违法,且根据住建局的检查反馈意见及时整改,均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2023年7月至8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开展合作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指出由申请人负责审查的某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一次。针对该审查意见“某项目:42-002强电竖井贴邻商业油烟井、柴发烟道,不满足《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 6.2.8条2款要求,违反该强条一次。”现做如下申述:
(一)设计单位已根据申请人在第一次图审中提出的意见(见证据2-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第6.2.8条第2款的条文解释“电气竖井与烟道贴邻时做夹墙是一种可采取的措施,但需要达到隔热的效果。”做出整改意见,并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做了回复(见证据3-1),即采用隔热通风措施来满足《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第6.2.8条第2款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已采取以下隔热通风措施满足《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第6.2.8条要求的隔热效果:1.增设与柴油发电机贴邻的强电竖井的双墙,与商业油烟井贴邻的墙体增加厚度原100的墙体增加为200(见证据3-2);2.在电气竖井内增设机械排风措施(见证据3-3),并对排油烟管道进行的保温隔热措施。(见证据3-4)。
因此,申请人根据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的检查反馈意见,第一时间协调上述项目的设计单位对电气竖井与贴邻商业油烟井、柴发烟道贴邻的散热问题的施工图进行进一步加强和变更,即与商业油烟井贴邻的墙体做双墙,并及时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提交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整改,均未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使用造成危害后果(见证据4-1)且属于初次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人涉嫌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客观情况受限,不存在主观过错,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案涉《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于202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是有关电气与智能化的第一本通用规范。本项目是2023年3月进行审图,相应的规范实施指南及图集未出,每位设计人员、审图师、专家对规范的理解有偏差。正式版的图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图示(24DX002-1)于2024年4月出版,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下午在北京宣贯。因此,申请人在审图过程中并非故意违反强条,只是按照自己对该规范的理解进行,不存在主观过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申请人认为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恳请贵委依法查明事实作出撤销处罚的复议决定。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居民身份证;2.《行政处罚决定书》;3.电气专业审查意见单(1审);4.强电设计与施工说明(二)、某项目E2号楼二层平面图(图号42-002)、设计说明、施工说明;5.珠海市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6.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号等。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做出本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可以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同时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第二条第(九)项的规定:“二、商事服务局在执委会行政管理权限内行使以下具体职责:(九)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因此,被申请人作为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合作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事务行使行政处罚权,具有职权依据。同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和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某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珠海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审图的直接责任人,参与了涉案项目的电气专业审查。因甲公司对上述项目施工图审查文件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仍存在违反《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依照《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甲公司进行处罚并依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罚款、记入信用档案,被申请人作为项目所在地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依照上述《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之规定对申请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权依据明确。
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粤澳深合城规建函〔2023〕××号),来函称申请人所在单位甲公司两个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甲公司违反了《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作为甲公司涉案项目的审图的直接责任人,签批了该项目所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据此,被申请人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根据甲公司的主张,某项目图未违反《建筑电气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内容,被申请人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送的对上述两个项目的检查材料发现,首先,对于某项目 E地块(主体施工图)电气专业施工图违反《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6.2.8-2条“电气竖井不应贴邻热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的场所”的规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材料中引用的关于排油烟井道内采用风管隔热,强电间内设置换气扇处理热量等措施,可以起到一定隔热散热效果,属于暖通专业常规应设置的措施,但并不是为解决井道贴邻问题而设置的合理隔热措施。《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6.2.8-2条规范条文说明明确,贴邻时做夹墙是一种可采取的措施,但需要达到隔热的效果,故该处违反规范强制性标准属实。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2022年12月08日发布)和《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2023年5月09日发布)等通知要求,各审图机构“落实施工图二次审查终结制,首次审查做到全面、准确,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对初审后需修改图纸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一次性修改到位,修改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15天,并确保二次审查通过。二审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发现的有关问题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甲公司尽管初审出具了相关的审查意见,但是在初审后需修改图纸的二次审查中对存在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仍旧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对于甲公司上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事实,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附件中均已列明。
甲公司违反《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的内容出具审查设计合格书,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甲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关于明确科学城项目和横琴医院项目施工图审查直接责任人的情况说明》和身份证复印件、甲公司与申请人的《退休人员聘用协议》、涉案项目《电气专业审查意见单》,明确证明申请人系甲公司涉案项目审图的直接责任人,且申请人均在涉案项目的电气专业审查材料上签字确认,上述材料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已在证据6、证据7当中列明,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涉案违法事实并载明违法证据,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未载明违法证据”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作为上述项目的审图的直接责任人,其具备对上述规范尤其是强制性规范的高度认识和严格遵守的义务,申请人主张按照自己对该强制性规范的理解进行、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主张与其工作内容和职业专业化要求相左,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
申请人认为,本案涉案项目已及时进行整改,并未产生不良后果且未对工程质量及使用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应不予行政处罚。但是根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施工图审查单位,其未尽《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之规定对项目施工图纸进行严格审查即加盖审图合格章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申请人作为涉案项目审图的直接责任人,系涉案项目的直接负责人,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即行在审查材料上签字,甲公司和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背离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初衷,造成了工程质量隐患,不属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此外,申请人主张其不具备主观过错,并非故意违反强制性规定,只是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该主张与其作为审图的直接责任人应尽的严格适用规范要求进行审查的义务相违背。
据此,甲公司已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申请人系甲公司涉案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被申请人依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之规定对申请人做出处罚,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第B211.27项的裁量标准,即:“①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②处罚种类:罚款。③裁量档次:从轻,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④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⑤其他措施:记入信用档案”。鉴于甲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为涉案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的项目直接负责人,对申请人处甲公司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并记入信用档案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幅度适当。
四、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首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在开展合作区2023年上半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合作区部分项目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经与甲公司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申诉、复审等工作,确定某项目E地块(主体施工图)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甲公司系违反涉案项目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申请人系涉案项目电气专业审图的直接责任人。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粤澳深合城规建函〔2023〕××号),来函称申请人在甲公司的涉案项目中,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的直接责任人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甲公司邮寄《协助调查通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协调〔2023〕××号),明确告知其涉案项目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事由,要求甲公司协助被申请人调查本案相关案情。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甲公司寄送的协助调查资料,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案件材料并做出《关于某项目施工图审查问题的申诉说明》,根据甲公司提交的材料,被申请人确定申请人系甲公司的电气专业审图的直接责任人且为本案涉案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该直接责任人员的确定前文已论述,在此不再赘述)。据此,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后对申请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并载明违法证据材料。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告〔2023〕××号),申请人收悉《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后,并未向被申请人做出任何陈述、申辩。据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签收该文书,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过程中均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及证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
其次,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并记入信用档案,申请人主张“记入信用档案”的处罚属于第(四)项应当听证的“限制从业”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做出“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并非对申请人的从业行为进行限制,不属于应当告知听证的事项,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行政处罚程序不存在侵害申请人听证权利及合法权利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恳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及依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及附件;4.《协助调查通知书》及EMS邮单;5.《珠海某公司关于××等职务任免的通知》、营业执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备案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6.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退休人员聘用协议》;7.《关于明确某项目施工图审查直接责任人的情况说明》;8.《关于某项目施工图审查问题的申诉说明》及附件;9.《行政处罚告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告〔2023〕××号)及EMS邮单、送达证明;10.甲公司《关于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函》;11.甲公司《关于对受检审图项目整改情况说明的函》;12.《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及EMS邮单、送达证明;13.《立案审批表》;14.《案件调查报告审批表》;15.《案件调查报告》;16.《行政处罚告知书审批表》;1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8.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审批表。
经查:
2023年5月16日,申请人与甲公司签订《退休人员聘用协议》,聘用期限自2023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5日,申请人在审图室岗位从事技术服务。
2023年11月9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向被申请人发送《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在2023年上半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中发现并确定某项目E地块(主体施工图)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以上项目审图机构为申请人所在单位甲公司。其中,某项目E地块(主体施工图)项目中电气专业施工图(图号:42-002)强电竖井贴邻商业油烟井、柴发烟道设置,违反《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6.2.8-2条“电气竖井不应贴邻热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的场所”的规定。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依据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甲公司发送《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甲公司到被申请人处就以上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
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后,对甲公司和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12日,甲公司向被申请人发送《关于某项目E地块和横琴医院建筑工程综合医院施工图审查问题的申诉说明》。
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之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调查认定:根据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书面认定意见,申请人所在的甲公司作为某项目E地块(主体施工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已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甲公司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作为案涉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的电气审查人员,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对申请人拟作出的处罚建议为:处甲公司罚款额(3万元)5%的罚款,即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告〔2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签收邮件。申请人所在单位甲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对行政处罚告知书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函》。
2024年2月26日,因申请人所在的甲公司提出新的陈述申辩意见,为保障当事人权利,须全面审查案件,被申请人决定延长30日办案期限。
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本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对你所在的单位(甲公司)已出具的审核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根据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书面认定意见,认定申请人所在单位作为某项目E地块(主体施工图)图审查机构,在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申请人所在单位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作为案涉单位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的某项目E地块的电气审查人员,对涉案单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你所在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之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之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甲公司罚款额(3万元)5%的罚款,即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当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签收。
2024年4月25日,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委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
本委于2021年9月17日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各工作机构职责的公告》(粤澳深合执〔2021〕2号)确定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为:“……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澳深合执〔2021〕3号)确定被申请人在本委行政管理权限内行使以下具体职责:“(九)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以上查明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佐证。
本委认为:
经本委对本案审理,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2、被申请人作出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甲公司的注册地以及有关的审图活动均是发生在珠海市香洲区,但是本案所涉项目在合作区且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会在合作区进行施工,被申请人作为合作区范围内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执法部门,对案涉项目甲公司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具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以下事实部分进行查明:一是申请人是否为本项目的“其他直接责任人”,二是申请人所在单位甲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所在单位甲公司作为某项目E地块(主体施工图)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经本委调查核实,被申请人认定甲公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证据主要为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送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但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交的违法线索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中并没有发现某项目E地块(主体施工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被申请人对此也未完成相应的调查取证。因本案中没有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被申请人直接认定申请人为本项目的“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及甲公司在本项目中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被申请人作为合作区的行政处罚机关,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查明申请人存在违法事实,并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被申请人仅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交线索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作为证据不足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委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无障碍通道


粤公网安备 44049202000001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