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通道 简体 繁体 智能问答
粤澳深合执行复〔2024〕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4-10-22
字体: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粤澳深合执行复〔2024〕22号

 

申请人:甲某

被申请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的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委已依法受理。审理中,被申请人已向本委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于2024年6月27日进行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23年11月,横琴合作区项目勘察设计专项检查时,检查专家对××项目提出如下意见:地下室柴油发电机房超过50㎡,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5.4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的要求,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检查专家依据上述规范及疑难问题解析将该设计问题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进行了移送。申请人进行了申诉,被申请人不予同意并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有3点:

1.申请人审查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电机房部分(暖通专业)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条文;

2.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并计入信用档案;

3.处罚1500元为违法所得。

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项目施工图审查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理由如下:

一、甲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对××项目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勘察设计专项检查是在出具审查合格书之后进行的,检查专家意见中引用依据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4条已于2023年6月1日起废止。取代该条依据的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中的8.2.5条“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1.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2.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

由此可见,检查专家判定引用的依据不够严谨,判断草率。

二、本次检查专家意见中引用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的内部培训资料,属于针对广东省行业内在消防设计及审查工作中对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款理解上存在疑点及难点问题的解析,在设计及审图中可作为参考资料,但不应该作为判定违法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仅为某些专家按从严原则的角度出发的个人理解,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违反强条的判定,应以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为准。由此,得出检查专家依据内部培训资料来判定违法强条是错误的。

本次检查专家对该项目提出地下室柴油发电机房超过50㎡,有可燃物,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依据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4条当地下室可燃物较多,或平时有人员经常停留时,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按照通常发电机房的设计要求,所需柴油本身并未放置在发电机房内,而是放置在独立的储油间内,储油间采取的是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储油间门采用的是甲级防火门,总储存量控制不应大于1m³,而发电机房内只有所配的少量电缆,且该电缆均为阻燃性电缆,再无其他堆放物。因此,本工程发电机房根本就不属于可燃物较多的房间,也没有人员经常停留,不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三、全国其他省市地区对地下室发电机房均不要求设置消防机械排烟系统。

举例如下:

1.由北京施工图审查协会编著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常见问题解析——暖通专业》对相关问题是这样解释的:“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3条条文说明规定,需要设置在建筑内的柴油设备或柴油储罐柴油的闪点不应低于60℃。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1.1条及表3.1.1规定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柴油发电机房火灾危险性应是丙类;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表6.1.11中也规定,发电机房、储油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控制室与配电室火灾危险性类别为戊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2款规定,锅炉间、柴油发电机房可以不设置排烟设施。至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6.1.14条第2款规定的防烟、排烟设施,应该是指对柴油发电机房高温烟气的排放措施,而不应该是防火规范中定义的防烟、排烟设施,……”。

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7.2.6条,“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制冷机房及机房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柴油发电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的控制室除外),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3.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第4.1.2条规定:“在4.1.1所属部位中,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不设排烟系统:……4.机电用房;”。

四、根据对以往珠海市审查通过项目的统计,在2023年3月份《广东省建设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印发之前,已审核或验收通过的项目中基本上发电机房均未要求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其做法与国内其他省市地区做法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检查专家的检查意见只能代表专家个人对规范的理解,与全国其他主要省市地区对发电机房适用规范解释存在明显不一致。因此,按该专家个人理解规范的观点来判断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错误的,仅代表部分省内专家意见,以此认定申请人所在公司审查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电机房部分(暖通专业)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是不合适的。

目前,建筑业内专家的水平参差不齐,也不一定所有的专家在检查中对强条的理解和判定都是正确的。所以,恳请申请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被申请人对本条的强条判定也不应该只听专家的一面之词,应找行业内权威专家,资深专家界定对错。申请人认为,只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范编制组才有对该条文的最终解释权。如果检查专家如此草率的判定违反强制性标准,申请人是不可能接受的。

五、施工图审查是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建设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主要手段。在实际工作中,设计质量由工程建设五大主体之一的设计单位终身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负担审查责任和相应连带责任,不是工程的主体责任单位。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以来,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工作,消灭了绝大多数设计质量问题,重、特大设计质量事故大幅减少,这常有漏审和错审情况,通过建设的自检、检查、施工图会审等环节予以纠正,因没有实际实施,基本没有造成损失。只有工作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损失才进行行政处罚,以保护施工图审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改善营商环境,促进行业技术进步。这也是很少有在设计检查中,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对施工图审查单位处罚的原因。即使本工程中申请人违反规范条文,因在检查前实际已配合设计修改,原图纸未实施并未造成损失,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申诉贸然决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申请人认为有望文生义之嫌,不利于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横琴营商环境的改善。同时,对本项目的实际“肇事者”涉及单位不予处罚,仅仅处罚审图机构和个人,实在令人费解!

六、申请人在本专业从业三十多年,一直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对待工作,现为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所获收入均为工作所得的合法收入。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相应施工图审查收入为违法所得是不妥当的,应予以撤销。

鉴于以上情况,申请人认为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恳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彻底查清事实,请业内权威专家重新核查,判定××项目暖通专业没有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2.《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常见问题解析-暖通专业》(第56页);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年版)》第7.2.6条(第57页);5.上海市工程建筑规范《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6第4.1.2条(第12页);6.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常见问题解析》;7.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起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8.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电话回复;9.关于发电机房储油间是否为独立房间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民生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可以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行使。”同时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第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商事服务局在执委会行政管理权限内行使以下具体职责:(九)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因此,被申请人作为合作区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合作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事务行使行政处罚权,具有职权依据。同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和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本案中,申请人作为××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甲公司暖通专业的审查人员,参与了该项目的暖通专业审查。因甲公司对上述项目施工图审查文件出具的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仍存在违反《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依照《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甲公司进行处罚并依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罚款、计入信用档案,被申请人作为项目所在地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依照上述《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之规定对申请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权依据明确。

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

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粤澳深合城规建函〔2024〕××号),来函称申请人所在单位甲公司作为案涉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申请人作为甲公司案涉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开展案件调查工作。被申请人根据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送的对案涉项目的检查材料发现,首先,申请人对××项目中,其主张勘察设计专项检查中对其案涉项目违反强制性的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4条,该条已于2023年6月1日废止。但是根据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来函附件表明:“图号空施-02-01,图纸名称地下一层通风消防平面图:图中发电机房建筑面积超过50㎡,且可燃物较多,但未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该处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5-1条,情况属实。”因此,申请人所在单位违反的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2.5-1条的规定:“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1.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被申请人亦是根据此条强制性标准认定申请人及甲公司的违法事实,并非依据申请人主张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或其他内部培训资料作出申请人违法事实的认定;其次,申请人主张“只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规范编制组才有对该条文的最终解释权”,“应当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第1、2款的规定,锅炉间、柴油发电机房可以不设置排烟设施的规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2年第189号)中第一部分的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及相关条款已被废止,申请人的主张属于偷换概念,缺乏事实依据。综上,申请人认为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申请人认为,涉案项目在检查前已配合设计修改,原图纸未实施且并未造成损失,应不予行政处罚。但是根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施工图审查单位暖通专业的审查人员,其未尽《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之规定对项目施工图纸进行严格审查即加盖审图合格章并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背离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初衷,造成了消防隐患,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据此,甲公司已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申请人系甲公司涉案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被申请人依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之规定对申请人做出处罚,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第B211.27项的裁量标准,即:“1.处罚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2.处罚种类:罚款。3.裁量档次:从轻,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4.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5.其他措施:计入信用档案”。鉴于甲公司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为涉案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的项目直接负责人,对申请人处甲公司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并计入信用档案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四、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粤澳深合城规建函〔2024〕××号),来函称申请人所在单位甲公司在案涉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然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甲公司邮寄《协助调查通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协调〔2024〕××号),向甲公司明确告知其涉案项目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事由,要求甲公司协助被申请人调查本案相关案情,该《协助调查通知书》已于2024年1月20日由甲公司签收。2024年1月24日,甲公司收到上述《协助调查通知书》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案件材料并做出《<关于××项目强条意见申诉》,根据甲公司提交的材料,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系案涉项目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人员;2024年2月6日,经批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告〔2024〕××号),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收悉《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后,于2024年3月19日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甲某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报告》,被申请人在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后,认为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2024年3月28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4〕××号),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签收上述《行政处罚程序决定书》。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恳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依据等材料: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及附件;5.《协助调查通知书》及EMS邮单;6甲公司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备案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关于任命某同志担任技术总负责人的通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管理申请表》、员工身份证、员工劳动合同书、社保证明;7.《关于××项目强条意见申诉》;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公告;9.《行政处罚告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告〔2024〕××号)及EMS邮单、送达证明;10.《关于对甲某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报告》;11.《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4〕××号)及EMS邮单、送达证明;12.《立案审批表》;13.《案件调查报告审批表》;14.《案件调查报告》;15.《行政处罚告知书审批表》;16.《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经查:

2023年5月1日,甲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从2023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及职务为暖通专业工程师,工作任务是按公司规定完成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工作。

2023年8月25日,甲公司对工程名称为××出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证书编号:××),载明:“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46号),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备注:消防、人防各专业经审查符合规范要求。法定代表人乙某签名,暖通审查专业的审查人员甲某签名”。

2024年1月16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将该局确定××项目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移送被申请人,附件1《项目基本情况》载明:“我局检查发现合作区部分项目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经与项目相关单位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开展申诉、专家会复审等工作,确定××项目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体情况如下:图号空施-02-01,图纸名称地下一层通风消防平面图:图中发电机房建筑面积超过50㎡,且可燃物较多,但未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该处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5-1条,情况属实。”附件2为《地下一层通风消防平面图》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证书编号:××)。

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甲公司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协调〔2024〕××号),通知甲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10时携带相关资料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

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因所在的甲公司已出具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4年2月9日,被申请人对案涉违法行为的调查出具《案件调查报告》,载明:“经调查,根据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书面认定意见,当事人所在甲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已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当事人所在公司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涉案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的,××项目的暖通专业审查人员,对案涉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告〔2024〕××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该告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3月14日签收邮件。

2024年3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对甲某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报告》。

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4〕××号),载明:“本单位于2024年2月6日,对你所在单位(甲公司)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根据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书面认定意见,你所在单位作为××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已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你所在单位存在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你作为涉案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的,××项目的暖通专业审查人员,对涉案单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你所在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之规定......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之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甲公司罚款额(3万元)5%的罚款,即处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该决定书,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签收邮件。

以上查明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佐证。

另查:

本委于2021年9月17日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各工作机构职责的公告》(粤澳深合执〔2021〕2号)确定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为:“……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澳深合执〔2021〕3号)确定被申请人在本委行政管理权限内行使以下具体职责:“(九)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本委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4〕××号)是否认定事实清楚?是否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收到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送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在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送函及附件材料的基础之上认定申请人所在的甲公司作为××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已出具结论为合格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仍存在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5-1条:“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1.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的内容,经听证调查,被申请人进一步明确具体违反的内容为《地下一层通风消防平面图》中的发电机房建筑面积超过50㎡,且可燃物较多,但未设置排烟设施。此外,申请人作为甲公司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的××项目的暖通专业审查人员,对该单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合作区的行政处罚机关,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查明申请人存在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甲公司出具合格结论的《地下一层通风消防平面图》中的发电机房仍存在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5-1条的内容,则该发电机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建筑面积大于50㎡;2.可燃物较多;3.无可开启外窗;4.无设置排烟设施,这是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所需查明的基本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第四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该发电机房存在上述违法情况负举证责任,如被申请人无法举证,则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其认定甲公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证据为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移送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移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线索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相关附件材料是指附件1和附件2。经核查,函件与附件1的内容为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对甲公司出具的合格审查意见仍存在违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5-1条的结论意见,附件2《地下一层通风消防平面图》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虽已明确标注发电机房的位置,但被申请人未向本委证实发电机房的面积,也未阐明如何从图纸中判断发电机房是否设置了外窗和排烟设施,以及证明机房内部可燃物较多的依据,仅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在函件与附件1的结论意见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4〕××号)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本委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粤澳深合商事建设罚决〔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