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粤澳深合执行复〔2025〕39号
申请人:甲某
被申请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案涉《答复书》),于2025年8月4日向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委依法已予受理。审理中,被申请人已向本委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本委于2025年9月2日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要求公开××大厦2021年业主大会的所有业主投票的原始选票、申请人在2021年业主大会中的原始选票以及××大厦酒店管理费的收费信息。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珠海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大厦);4.《物业服务协议》(××大厦);5.《关于××大厦临时业主大会开箱验票结束的函告》;6.《关于××大厦临时业主大会公告公示期结束的函告》;7.《关于珠海市××大厦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8.《关于××大厦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公告的函》;9.《××大厦临时业主大会投票权数的公告》;10.《关于召开珠海市××商业体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11.××大厦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公告图片;12.业主选票投票记录图片;13.开票现场图片;14.《珠海市××大厦临时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15.《关于××大厦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16.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合作区酒店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存量空闲建筑临时改作酒店使用操作指引》的通知。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答复书》的法定职权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管理体制的决定》第五条,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各工作机构职责的公告》第八条有关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合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案涉《答复书》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5年6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1年××大厦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备案表和合同及业主大会同意更换物业的表决信息(相关材料)每一位业主投票的信息”。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法对相关信息进行检索核查,并逐一予以回复:
(一)案涉《答复书》同意公开的事项有三项,分别为第一项“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大厦)的信息”、第二项“物业服务协议(××大厦)的信息”、第三项“关于××大厦临时业主大会召开过程及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了详尽的材料。
(二)案涉《答复书》中第四项“每一位业主投票的信息”,被申请人未参与原始选票的制作、收取、保管,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也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被申请人在经过合理检索后,确无此信息,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
(三)2025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作出了案涉《答复书》,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于2025年7月3日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案涉《答复书》及相关附件。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的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梳理、检索、答复,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如数提供,确实不存在的也如实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最大的善意和积极的态度处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每一项答复均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程序与内容均合法。
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新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
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书》是针对申请人2025年6月2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的具体回复,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关于“要求公开××大厦酒店的管理费的收费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并未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中请行政复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当是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新提出的该项请求,被申请人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故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将可以公开的信息悉数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依法未制作或获取、经检索后确不存在的信息亦向申请人说明,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的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各工作机构职责的公告》;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珠海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大厦);5.《物业服务协议》(××大厦);6.《关于××大厦临时业主大会开箱验票结束的函告》;7.《关于××大厦临时业主大会公告公示期结束的函告》;8.《关于珠海市××大厦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9.《关于××大厦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公告的函》;10.《××大厦临时业主大会投票权数的公告》;11.《关于召开珠海市××商业体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公告》;12.××大厦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公告图片;13.业主选票投票记录现场图片;14.开票现场图片;15.《珠海市××大厦临时业主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16.《关于××大厦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1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邮件截图;18.被申请人档案室查询结果及横琴新区电子公文协同处理系统查询结果。
经查:
2025年6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载明:查询××大厦2021年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备案表和合同以及业主大会同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表决信息(相关材料)每一位业主投票的信息。
2025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答复内容载明:一、你申请公开的珠海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大厦)的信息,本机构同意公开;二、你申请公开的物业服务协议(××大厦)的信息,本机构同意公开;三、你申请公开的关于××大厦临时业主大会召开过程及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的信息,本机构同意公开;四、你申请公开的每一位业主投票的信息,经检索,本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被申请人将上述同意公开的信息作为案涉《答复书》的附件。
2025年7月3日,被申请人将案涉《答复书》及附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分别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横琴新区电子公文协同处理系统以关键词“××大厦”“选票”以及“××大厦选票”检索,系统均显示无数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佐证。
本委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制作、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有明确的对象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的内容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根据前述本委已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于2025年6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2021年××大厦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备案表和合同及业主大会同意更换物业的表决信息(相关材料)每一位业主投票的信息”,未向被申请人补充书面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同意向申请人公开“珠海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大厦)”“物业服务协议(××大厦)”以及“关于××大厦临时业主大会召开过程及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的信息”,向申请人答复其申请公开的“每一位业主投票的信息”经检索未制作或获取。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案涉《答复书》的法定职责。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内容,首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每一位业主投票的信息”,被申请人已在档案及公文系统以关键词“××大厦”“选票”以及“××大厦选票”检索该信息,已尽合理检索义务,该信息并非由被申请人制作,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也未获取该信息,被申请人已就相关情况向申请人如实作出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其次,被申请人已依法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作出答复,且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完整、准确,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最后,申请人在复议中提出“要求公开××大厦酒店管理费的收费信息”,系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未列明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答复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此外,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案涉《答复书》并将同意公开的相关材料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委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于2025年7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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