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携带行李物品监管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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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2号公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进出的行李物品以及从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再进入内地的行李物品应接受海关监管,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的物品(以下简称免税物品),通过个人携带方式从合作区进入内地时,有下列情形的,旅客应如实填写《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入内地旅客免税物品申报单》(详见附件)向海关申报,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
(一)15天内首次从合作区进入内地的居民旅客携带的免税物品总值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
(二)15天内首次从合作区进入内地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内地的免税物品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
(三)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从合作区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超出旅途必需的免税物品的。
其中,机动车驾驶员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的免税物品通关时,选择车辆申报通道或进入查验场向海关主动申报;其他旅客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的免税物品通关时,选择旅检大厅申报通道向海关主动申报。
三、本公告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拱北海关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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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49202000001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