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审查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印发。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规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合作区法律事务局制定印发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按实际内容上可分为四个部分,共21条。
第一部分共5条,主要对制定目的、组织设立条件、组织章程、组织住所及办公场所、发起人条件作出规定。一是设立条件上,要求设立在合作区并实际运营,且符合民办非企和《条例》规定要求,包括组织名称符合规定、具备自己的章程、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员和设施、资产不少于10万元,同时配备五名及以上商事调解员和两名以上专职辅助人员。二是住所和办公场所上,须在合作区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应当设置调解室等必要办公设备、公示收费标准和商事调解员信息。调解室应独立私密,除在办公场所设置,也可租用或借用。三是发起人条件上,发起人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力量的,需要合法成立三年,具备相关行业经验和专业要求;发起人属自然人的,需要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六年以上从业经验。
第二部分共5条,主要对业务审查资料、流程、是否审查同意、变更登记事项审查等情形作了规定。
第三部分共9条,主要对商事调解机构的公开信息、岗前和定期培训、培训豁免、培训组织、监督管理、配合义务、盈利限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一是公开信息上,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二是培训上,调解员培训有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时长均不得少于15小时,同时培训内容需要具备相应板块设置。符合相应条件的调解员可申请豁免培训,但仍须完成合作区商事调解政策解读线上课程。三是盈利限制上,合法收入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
第四部分为附则,共2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实施日期。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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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49202000001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