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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澳门青年在横琴创新创业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补贴的申报要求和流程
来源: 本网 发布日期: 2023-08-22 字体

一、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补贴申报

(一)补贴对象

1.申请人需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关于“澳门青年”的定义。

2.申请企业需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关于“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的定义及要求。

(二)补贴园区范围

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含横琴创意谷)、横琴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及经认定的“横琴澳门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三)补贴标准

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以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的比例予以补贴。

对已享受其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优惠的企业,且不满三年的,如符合《暂行办法》关于“澳门青年”“澳门青年创业企业”条件要求,可在协议期满后按《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后续对应年度的补贴。

(四)申请流程

1.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

2.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含横琴创意谷)、横琴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及经认定为“横琴澳门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其运营公司组织符合资格的入驻企业申报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补贴。

3.入驻各创业孵化载体的澳门青创企业根据申报指南,于指定时间内向其载体运营单位提交《横琴澳门青年创业企业办公场地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补贴申报表》及相关书面材料复印件。

4、各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受理登记,对企业在园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初审。

5.各创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初审后将拟扶持企业名单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报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复核。

6.经复核通过的企业,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7.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向其拨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补贴。

二、优秀澳门项目配套资助申报

(一)补贴对象

1.申请人需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关于“澳门青年”的定义。

2.申请企业需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关于“澳门青年创业企业”的定义及要求。

(二)补贴认定范围

1.获得澳门科技发展基金“企业创新研发资助计划”资助或奖励。

2.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

3.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产业基金”资助。

4.自2015年6月29日起,获得国家部委、省级政府或其组成机构、市级政府或其组成机构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决赛或总决赛奖金。

本项补贴仅接受企业已获得以上资助或奖励的无偿部分金额进行申报,且迁入合作区的企业业务和团队成员需与原资助项目存在直接关联性。

(三)补贴标准

按企业/项目实际获得资助金额1:1给予配套资助,其中:

(1)澳门科技发展基金“企业创新研发资助计划”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产业基金”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相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或总决赛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请流程

1.企业报送获得相关资助或奖金证明材料:

(1)已获得澳门科技发展基金“企业创新研发资助计划”、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及科技发展局“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产业基金”资助的澳门青创企业/项目/团队,将其申请澳门特区政府补贴的项目申报材料、补贴批复文件报送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初审;

(2)获得国家部委、省级政府或其组成机构、市级政府或其组成机构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决赛或总决赛奖金的澳门青创企业/项目/团队,将其参赛项目相关资料、获奖证书等材料报送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初审。

2.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及批复文件,进行实地核查,考察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并组织开展评审认定。

3.通过评审认定的企业,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与其沟通协商合作协议条款,企业承诺相关运营指标,明确发展计划、奖励金额、发放方式等事项。

4.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按协议规定,发放1:1配套资助奖励。

三、“横琴澳门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申请认定

(一)认定对象

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第一项“申请资格”的创业孵化载体。

(二)认定范围

在横琴开设的主要面向澳门青年的创业孵化载体。

(三)补贴标准

1.一次性开办资助。资助标准不超过每平方米2000元,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金额的50%,单个孵化载体享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运营奖励。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指标的,单个基地累计获得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1)澳门企业的入驻数量超过40%(含),或面积占比超过30%(含)的,或成功培育1家澳门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0万元;

(2)澳门企业的入驻数量超过50%(含),或面积占比超过40%(含)的,或成功培育3家澳门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0万元;

(3)澳门企业的入驻数量超过60%(含),或面积占比超过50%(含)的,或成功培育5家澳门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0万元。

(四)申报流程

1.认定“横琴澳门青年创新创业基地”

(1)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方将项目运营方案报送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初审。

(2)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根据项目运营方案,进行实地核查,考察载体实际运营情况,并组织开展评审认定。

(3)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与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方沟通协商合作框架协议,明确载体运营指标、运营奖励、发放方式等事项。

(4)签订项目合作/监管协议,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授予载体“横琴澳门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称号。

2.申报开办资助

(1)经认定为“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方,可在正式运营后3个月内根据合作协议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提交开办资助申请,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入驻名单、装修支付票据、“基地”运营报告等佐证材料。

(2)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和机构进行实地勘察。

(3)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和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查验,并依据第三方评估价核算开办资助金额。

(4)经审核查验无误,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第三项“资助标准”,以及项目合作/监管协议相关规定,发放开办资助补贴。

3.申报运营奖励

(1)经认定为“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运营方,可在项目合作/监管协议期内完成相关约定指标后,向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提交运营奖励申请,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入驻名单、“基地”运营报告等佐证材料。

(2)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根据项目申请报告及材料,进行审核复查。

(3)经审核复查无误,合作区民生事务局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以及项目合作/监管协议相关规定,发放开办资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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