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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务派遣单位有关情况的通告
来源: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4-12 字体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企业须在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截至2023年3月31日,经审核,获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共23家(含延续)、注销4家;分公司备案1家。现将上述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获得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表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