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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务派遣单位有关情况的通告
来源: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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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企业须在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截至2023年3月31日,经审核,获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共23家(含延续)、注销4家;分公司备案1家。现将上述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获得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表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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