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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劳务派遣单位有关情况的通告
来源: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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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企业须在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截至2024年3月31日,经审核,获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共28家(含延续)、分公司备案2家、注销7家。现将上述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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