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企业须在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截至2025年3月31日,经审核,获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共33家(含延续)、分公司备案4家、注销8家。现将上述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