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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诊所转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3-11-13 字体

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合作区诊所转备案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诊所实际情况,现就诊所转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诊所转备案范围

  合作区范围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二、转备案流程

  (一)诊所备案操作流程:医疗机构从《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提交“诊所备案”业务(具体操作详见民科微服务“医疗机构如何提交诊所备案业务”);

  (二)民生事务局流程:1.审核“诊所备案”材料;2.现场检查;3.发布公告;4.发放《诊所备案凭证》。

  审批部门从《全国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管理版)》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诊所备案”业务:信息不正确将驳回诊所备案申请的确认;信息正确的完成诊所备案申请,医疗机构打印《诊所备案信息表》,现场提交材料。审批部门在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后发放《诊所备案凭证》。

  三、备案材料清单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附件);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诊所规章制度;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填写完成后可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或提交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二层84号窗口。

  四、转备案申请时间

  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逾期未办理的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