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横琴医院,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中心医院牌子,简称广医一院横琴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宝兴路118号。横琴大道新院区启业后按程序进行登记。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贰拾柒万叁仟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广州医科大学。
第八条 本单位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总院”)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医院,由总院负责营运和管理。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珠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第十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面向社会提供医疗、康复、预防与保健等服务,承担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完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依法全面领导医院工作,部署推进医院事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院长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中国共产党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横琴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横琴医院党委”)作为中共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委员会下设的二级党委。
横琴医院党委在中共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委员会的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照国家宪法、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法规开展活动。依法全面领导医院工作,部署推进医院事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保障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横琴医院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书记每年向党委报告工作,向上级党委述职。
(三)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四)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政综合部,作为医院日常开展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的机构,接受总院党委办公室的延伸管理。医院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五)横琴医院干部管理权限(包含横琴医院领导班子、中层管理干部)归属总院党委。
(六)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对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横琴医院纪律检查工作实施垂直管理,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代表党和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
(二)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三)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四)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五)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依法支持医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独立自主办院、自主管理。
(二)建立健全对医院的投入机制、监督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三)落实医院科研创新、临床医学转化及新技术、新项目开展应用的政策支持,保障医院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四)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保护医院的法人财产安全和医院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保障医院正常诊疗秩序。
(五)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建设完善医院周边公共设施,营造医院良好的服务环境。
(六)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共建协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委会、院长办公会。
(一)医院党委会是医院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凡属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都要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医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根据党委的领导职责及医院实际制定,经党委会通过后实施。
(二)院长办公会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议事规则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党委会通过后执行。
(三)对于涉及“三重一大”的重要事项,医院党委会研究后必须提交上级党委审议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3年。
(二)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执行院长1名,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执行院长、副院长负责协助总院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协助院长领导医院财经工作。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中共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按流程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备案、发文聘免。院长、执行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和主管部门、上级党委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三)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党委会议议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四)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五)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拟任法人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经过核准登记成立。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设立医院职能部门、临床科室、医技科室、教学和研究机构等。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按程序设立、整合适应医院发展改革需要的组织、机构,实行动态发展。
根据需要可设立议事机构、协调机构或其他临时机构,完成规定事项或工作任务后即行撤销。
根据需要,院长可向院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院区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院区各机构接受总院各部门的延伸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三)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四)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教育、科研、药事等专业委员会和专业管理组织,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服务对象包括职工、患者。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医院职工的权利
1.与医院建立劳动劳务关系的工作人员按劳动劳务合同(协议)享受本单位职工权利。
2.按工作职责和医院管理程序申请及合理使用医院的公共资源。
3.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4.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5.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获得公正评价。
6.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7.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医院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8.对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9.医院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10.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患者的权利
1.有权得到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断和预后的相关信息。
2.隐私权。个人就诊信息的隐私保密权。在特殊情况下,如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上报的信息资料,医院有义务遵守国家规定,并及时上报。
3.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4.病人有权力选择为其诊疗的医护人员及治疗方案、措施。
5.有权向医院有关部门提出投诉,并得到合理处理的权利。
6.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和建议权。
7.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医院职工的义务:
1.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伦理原则和学术规范。
3.坚守政治底线,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4.贯彻执行医院决策,遵守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5.践行医院核心价值观,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锐意进取、担当作为,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合法利益。
6.尊重病人,爱护学生,团结同事。
7.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8.遵守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患者的义务
1.有如实陈述病情准确提供医疗资料的义务。
2.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与规定的义务。
3.有遵从医嘱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
4.有尊重医务人员及其他病人的义务。
5.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6.有按时、按数缴交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7.病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医院职工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医院提出提案。对医院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医院应在三个月期限内答复。
(二)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职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职工执业感受。
(三)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公益性原则。以公益性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社会效益和服务效能最大化。
(二)整体性原则。立足全局制订年度运营管理计划,动员全员参与运营活动各环节,统筹全部需求,有效配置各类资源。
(三)融合性原则。将运营管理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核心业务活动充分融合,促进业务活动衍生价值创造。
(四)成本效率原则。权衡运营成本与运营效率,争取以合理的成本费用获取适宜的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立足客观实际,构建适应公立医院自身发展特点的运营管理模式、架构和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具体措施:
(一)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贯彻落实医疗核心制度,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医院实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业务科室负责人分别是全院和本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导与监督下,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等相关规定。
(三)医院设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规范临床诊疗活动,防范医疗安全风险,优化服务流程。
(四)医院加强医务人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医患沟通技能培训,持续提高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和人文服务水平。
(五)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鼓励患者参与临床诊疗决策,尊重患者的人格和隐私,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建立健全患者投诉接待制度,合理合法解决患者诉求。
(六)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实行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综合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医院一切财务活动在院长的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职工和劳务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原则: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自愿无偿、非营利性、符合公益目的和信息公开原则。由医院统一接受和管理受捐赠资产,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一)医院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二)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
(三)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医院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三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医院资质信息;
(二)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
(三)便民服务措施;
(四)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其他按照上级管理机关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举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 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 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 章程与总院不一致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5年5月20日经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横琴医院工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横琴医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5年6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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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4920200000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