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两部法规。

这两部法规有哪些重要意义?有哪些亮点和创新?在新闻发布会上,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和合作区相关负责人就媒体代表提问逐一解答。
问: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为合作区制定这两部“小切口”立法有哪些重要意义?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雍灵: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总体方案》)把“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摆在重要位置,要求“强化法治保障”,规定“用足用好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允许珠海立足合作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出台这两部法规,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履行特区使命、体现特区担当,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全力支持服务合作区建设。
合作区实行的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新体制史无前例,为适应合作区新型管理体制,合作区立法需要构建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机制予以保障。今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合作区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可以建议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合作区实施;可以提出调整或停止经济特区法规在合作区适用的建议。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核心优势是变通权,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先行先试、引领改革创新。按照《横琴总体方案》的部署,合作区法治保障的核心目标是“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为此,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重点围绕横琴民商事领域规则对接衔接和为澳门居民在横琴就业生活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开展“小切口”立法。

本次立法是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首次为合作区制定的两部“小切口”立法,以“便利澳门医疗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跨境执业”为切入点,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合作区范围内实现与澳门民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对推动合作区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问:请问这两部法规有哪些亮点和创新?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雍灵:
《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主要创新和亮点主要是三点:
一是拓展了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医疗机构执业新渠道。根据内地现行规定,澳门医疗人员在内地医疗机构执业有三种方式:
1.通过考试、认定方式取得内地医师资格;
2.采取短期行医方式获得临时资格(以下简称短期行医),并限定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
3.采取短期执业方式获得临时资格(以下简称短期执业),并限定为医生、中医生、中医师等十二个类别。
本次立法是在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全面衔接澳门《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规定的十五类医疗人员,将内地现行法律法规中未涉及的脊医、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语言治疗师等纳入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澳门十五种医疗人员在合作区注册后,即可在合作区医疗机构提供与澳门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医疗服务。
二是便利澳门中医生在合作区设立中医诊所。法规变通内地现行规定,允许在澳门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生,具有澳门居民身份(包括澳门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无需通过考试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只要符合在合作区执业相关条件,在合作区注册后,即可在合作区举办中医诊所。
三是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要求澳门医疗人员应当遵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定期考核和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明确澳门医疗人员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提供医疗服务的,按照内地相关规定处理。

《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主要创新和亮点也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创新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执业方式。法规将现行的许可制变通为备案制,实现澳门药学技术人员专业资格与内地相关规则衔接,为他们跨境执业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创新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执业的渠道。经合作区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既可以受聘于合作区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单位,也可以申请药品零售许可开办药店,有利于吸引澳门居民在合作区便捷就业和创业,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三是强化监管措施。考虑到粤澳两地药品法律法规等差别,法规明确规定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备案前需要参加合作区组织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可申请备案;规定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对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提供药学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照内地相关规定处理,以撤销备案和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的方式替代内地禁止从业、不予注册的处罚,实现内地实施机构与澳门责任主体的衔接,确保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问:澳门医疗人员不熟悉内地法律法规,对合作区执业环境可能存在不适应情况,请问民生局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副局长冯方丹:
新法规定“合作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已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范围”。
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已设立“琴澳医疗卫生培训基地”,该基地的课程今年计划加入内地法律普及的内容,欢迎澳门医疗人员报名参与相关课程。
同时,今年琴澳医疗卫生培训基地已顺利通过澳门医疗专业委员会审议,成功获得澳门持续专业发展活动(CPD)的认可,澳门医师参与基地培训可纳入医疗人员CPD学分计算。
按照新法规定,医疗机构也要加强对其所聘的澳门医疗人员开展培训和管理,帮助其迅速适应内地的执业环境。
注:CPD学分是澳门医疗人员执业注册续期的重要条件之一。“琴澳医疗卫生培训基地”成功加入CPD后,在本基地参加培训的学员,可凭借课时证明自行前往澳门卫生局认可自身专业类别的学分,将有效吸引更多澳门医疗人员前往合作区参加培训和交流,便利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就业生活。

问:经合作区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药品零售单位执业时是否可以销售澳门已上市的药品?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副局长邱润华:
已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在合作区执业时,必须遵守内地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内地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才可以在零售药店上架销售。未取得上述证书的药品,不得在内地(包括合作区)销售。
问:哪些人员能在合作区申请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如何申请备案?如果想在合作区开办药店,有哪些咨询渠道?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副局长邱润华:
具有澳门居民身份,持有澳门有效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的药剂师、中药师、中医生和药房技术助理;经合作区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同时不存在国家规定不宜从事药学服务的其他情形。
另外,经合作区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也可以申请药品零售许可开办药店。
开办药店的相关指南及流程,可详询合作区商事服务局食药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756-2990168)。申请人应当按照备案办法提交备案材料,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将于近期出台具体的备案办法,届时请留意相关信息。

问:《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对打造合作区特色的医疗体系有何作用?
合作区民生事务局副局长冯方丹:
本次发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明确了允许澳门现行法律下15类医疗人员可通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在合作区医疗机构执业,以小切口的方式推动两地医疗人员的医疗技术和标准融合,营造粤澳两地医疗人员合作共事场景,更好满足琴澳居民就医需求及习惯,构建良好的生活环境。
随着法规的落地实施,合作区将成为两地医疗人才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为打造合作区特色医疗体系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与此同时,通过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的融合发展,有利于澳门医疗专长、特色管理模式及医疗资源优势引入合作区,提供更多维度的基础和专科医疗服务,与合作区医疗机构在各自的功能定位和专科建设上协同发展,逐步构建具有合作区特色的、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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