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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都算工伤吗?这几个真实案例为你解答
来源: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5-12-04 字体

  工作中不小心受伤,是不是都能算工伤?上班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建筑工地、挂靠用工……这些特殊关系下工伤谁负责?现实生活中,很多打工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今天起,横琴民生将通过十个真实案例,带你了解工伤认定的“是”与“非”


一起来看看以下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职工从事非本人工作职责但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李某申请工伤认定案


1.要点提示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从事非本职工作但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2.典型案例  

  李某在A公司任货车司机,受公司安排开车到客户处装货,因客户人手不足且货物较重,李某主动协助装货,在此过程中被侧倒的货物砸伤。经李某申请,人社部门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3.案件评析  

  虽然李某的职务是司机,协助装货非其工作职责,但其目的是尽快完成出车任务,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属于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在此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4.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5.延伸阅读  

  李某在客户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协助装货,与其工作密切相关,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也是一种友善互助的行为,应当予以弘扬,认定工伤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立法本意,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工作场所如何认定?

安某申请工伤认定案

  

1.要点提示  

  一、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场所是指与劳动者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或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

  

2.典型案例  

  安某在B公司任电梯操作员,负责在电梯内操控电梯升降运送工人和材料,一天,安某准备下班,在逐层检查关闭电梯门,在电梯门与楼层门之间的平台上不慎踩空摔伤。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安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3.案件评析  

  虽然安某的主要工作地点在电梯内,但其摔伤地楼层平台与电梯紧密相连,是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属于工作场所;安某受伤时虽过下班时间,但其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4.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延伸阅读  

  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工作职责相关,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三)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等。

  

在上班前与同事发生冲突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鲁某申请工伤认定案

  

1.要点提示  

  职工在非上班时间受到暴力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2.典型案例  

  鲁某是C公司的员工,一天上班时间之前,其在公司的休息室吃早餐,因工作安排与同事发生冲突并受伤。鲁某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最终人社部门作出决定,对鲁某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3.案件评析  

  鲁某与同事的争执发生在上班时间之前,所受伤害属于“暴力伤害”而非“事故伤害”,既不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

  

4.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延伸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了在工作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适用该规定应当注意:

  一是时间因素,即意外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

  二是地点因素,即意外伤害发生在工作场所;

  三是原因因素,即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因个人恩怨或私人事务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易某申请工伤认定案

  

1.要点提示  

  职工在工作时间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发生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2.典型案例  

  易某是D公司员工,在打卡上班后,未经公司批准,自行离开工作场所去维修店取回被修好的电动自行车,在驾驶电动车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易某无责任。易某申请认定工伤,人社部门作出决定,对易某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3.案件评析  

  易某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外出非受公司指派,不是基于工作原因,属于在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过程中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4.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5.延伸阅读

  认定工伤的另一个原则是“与工作有关”,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外,其他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都应与职工的工作相关,否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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