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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挂靠用工……这些特殊关系下工伤谁负责?
来源: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5-12-08 字体

  在建筑、装修等行业,用工关系复杂,工人受伤该找谁?认定工伤的期限又是如何规定?这四个案例讲清责任归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要注意。


一起来看看以下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聘用劳动者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责任?

景某申请工伤认定案

  

1.要点提示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聘用劳动者发生工伤的,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典型案例  

  吴某承接了G公司的维修装饰工程,为便于收款和开发票,吴某借用H公司的名义与G公司签订合同、收款并开具发票,工程实际由吴某组织施工。景某是吴某聘请的工人,在工作中不慎被工具割伤。经景某申请,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认定H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3.案件评析  

  H公司允许吴某借用其名义承揽工程,具体施工由吴某完成,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挂靠其他单位经营”的情形,景某受吴某雇佣在工作中受伤,H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警示意义  

  建筑业是劳动力密集的行业,也是工伤事故的高发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切实履行用工主体职责,杜绝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情形发生。

  

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个人聘请的工人因工作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韦某申请工伤认定案

  

1.要点提示  

  单位将业务分包给个人,该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典型案例  

  J公司承接了某建设项目的劳务施工,并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吴某,吴某雇佣韦某等工人施工,韦某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经韦某申请,人社部门认定韦某所受伤害为工伤,J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3.案件评析  

  韦某虽为吴某雇佣,与J公司无劳动关系,但J公司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J公司作为具备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法条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5.警示意义  

  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分包屡禁不止,层层转包之后,往往由“包工头”实际组织施工,发生工伤事故,一旦“包工头”逃避责任,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则受伤职工的权益难以保障。司法解释针对此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即由违法分包的发包单位“兜底”,以保障受伤职工依法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夏某申请工伤认定案

  

1.要点提示  

  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怠于举证、不配合调查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典型案例  

  夏某是K公司员工,在工作中扭伤腰部,回宿舍吃了止痛药后继续工作,但过了两天疼痛加剧方到医院治疗,被诊断出腰椎骨折,遂申请认定工伤。K公司否认工伤,但未提供证据,工作现场有监控,但K公司未提供监控视频,且不配合人社部门对工作场所的现场调查。人社部门根据夏某提供的证据和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认定夏某的伤害为工伤。

  

3.案件评析  

  K公司虽然否认夏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夏某的伤害与工作无关,且拒不配合人社部门的调查,人社部门可以根据夏某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4.法条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5.警示意义  

  工伤认定程序中,用人单位如果否认工伤,应当承担举证义务,人社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怠于举证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黄某申请工伤认定案

  

1.要点提示  

  劳动者因仲裁、诉讼确认劳动关系而耽误申请时间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2.典型案例  

  L公司承接了某消防系统工程,将安装工作分包给陈某,陈某聘请黄某等人施工,2023年,黄某在工作中被消防管砸伤。此后,黄某先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请求确认与L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和诉讼共耗时逾六个月。2024年,黄某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此时距其受伤已近一年二个月。人社部门受理黄某的申请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L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3.案件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期限自伤害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计,用人单位的期限是三十天,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的期限是一年。黄某申请认定工伤距伤害事故发生已逾一年,看似超过工伤认定期限,但黄某因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先后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扣除该期间,其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4.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5.警示意义  

  除了本案例的情形外,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被耽误申请时间的,也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三期共10个案例

希望能帮助你更懂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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