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理欠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为进一步强化以案释法、以案明纪,筑牢惩治恶意欠薪行为的法治根基,引导相关主体依法用工、诚信履约,现发布以下典型案例。
01
基本案情
17名工人向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投诉珠海市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人民币70万元。经调查,2019年7月至12月,珠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公司)与珠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涉案公司)先后签订多份协议,将合作区某商业广场室内装修工程承包给涉案公司,并按约定支付了工程价款。
涉案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全部转账至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荣的个人账户,赵某荣仅支付了工人部分工资,剩余款项全部挪作他用,导致拖欠潘某某等多名工人劳动报酬。
鉴于经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责令涉案公司支付仍未支付,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核查,涉案公司拖欠14名工人工资人民币59万余元,截至提起公诉前,赵某荣仍拖欠潘某某、李某某等人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
经法院判决,赵某荣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刑事判决后,横琴检察院刑检部门及时将赵某荣仍未支付潘某某、李某某两人劳动报酬的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共同对欠薪农民工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支持两起农民工顺利提起讨薪民事诉讼,横琴法院完全采纳横琴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赵某荣支付剩余工资。
同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法将涉案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某荣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对涉案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某荣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02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5〕4号):
根据该通知,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03
典型意义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应尽的社会责任。本案中,赵某荣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在具备支付能力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相关责任人务必引以为戒,依法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积极主动化解欠薪矛盾,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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