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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10000元! 打造无烟横琴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来源: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6-03-18 字体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旨在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

保障公众健康

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提高城市文明水平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积极打造“无烟横琴”

不仅是城市文明象征

更是守护琴澳居民和游客健康的重要保障

在此

我们号召琴澳居民、商户及游客

共同学习遵守《条例》

携手创建“无烟横琴”


  


禁烟场所你要知!

  

  《条例》规定室内禁止吸烟🚭场所:

    

  1.珠海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2. 在珠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可以设置吸烟点(区),未设置吸烟点(区)的禁止吸烟🚭

  

  《条例》规定室外区域禁止吸烟🚭公共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广场、城际轨道交通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吸烟点(区)以外区域

  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对社会开放的文博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违规吸烟,最高罚款500元!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最高罚款10000元!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按《条例》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扫描二维码查看《条例》全文


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

  

图解《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无论烟龄长短,戒烟永远不晚

越早戒除,健康获益越大!

科学戒烟有方法

前往戒烟门诊就诊可获得专业戒烟指导!

  

📮 门诊地址:

横琴红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开诊时间:

每周三14:00-17:30

☎ 咨询电话:

0756-8842501

0756-893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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