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组成三大周期性全国普查项目。经济普查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项全面调查,主要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变化情况。
我国经济普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的全国工矿企业普查。国家先后完成了三次工业普查(含工矿企业普查)、一次第三产业普查、两次基本单位普查。70年来,我国的经济普查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单项到多项、从不定期到实施周期性普查的演变与发展过程。2004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内容,统称为经济普查,并于同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普查年份的年度资料。
目前,我国已在2004年、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分别开展了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界定。
(二)普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23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投入产出情况等。依据不同普查对象,普查登记表分为以下五类。
(一)一套表单位普查登记表
本方案中的一套表单位,即一套表调查单位,具体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行业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行业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普查内容为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人员工资、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等。
(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登记表
普查内容为非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情况、经营情况、固定资产投资、能源及生石灰生产、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情况。
(三)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表
普查内容为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雇员支出、房租、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主要经济指标。
(四)部门普查登记表
普查内容为金融、铁路部门及军队系统负责普查的单位基本情况、人员工资、财务状况等内容。
(五)投入产出调查表
调查内容为选定的调查单位的投入结构信息,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构成调查、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等内容。
(一)清查方法
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具体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二)普查登记方法
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抽取多套个体经营户样本,各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多套样本中确定一套作为最终样本,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具体按照《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对投入产出调查单位采取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
各地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按照《普查登记工作细则》,对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登记。
(三)数据报送方式
在单位清查阶段,普查员使用PAD、手机等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清查对象数据;在普查登记阶段,采取普查员入户采集、普查对象自主填报、部门组织普查等方式采集普查对象数据。
普查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制定普查方案,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及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实施单位清查,登记准备,普查登记,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普查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汇总、评估、共享与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及普查总结等12个环节。
(一)统一领导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按照统筹开展经济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的要求,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具体包括普查的宣传动员、方案设计、培训和部署、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资料开发、普查总结和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分工协作
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等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中央政法委负责和协调;金融、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及投入产出调查;海关总署负责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工作中的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军队系统的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分级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共同参与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统一要求和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信息共享,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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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6-89373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