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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调查单位月度审核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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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

  尊敬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年度和2023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年度和2023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区统计局”)在全区组织开展2023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工作。请各单位按要求积极配合区统计局工作人员提供本单位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本单位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三、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增值税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以上资料以实际要求为准,不同行业会有一定差异;并请将资料以扫描件形式报送至区统计局政府工作邮箱:tjdh@hengqin.gov.cn。邮件请命名为“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的格式。

  如需咨询或建议,请拨打区统计局电话:

  郑先生 8841392、13532265348      

  黄先生 2990113、18128136725

  周先生 8841031

  章先生 8688300(服务业)  

  王小姐 8841270(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

  王小姐 8841319(房地产开发业)

  杜先生 8937319(工业)

  余先生 8937970(批发和零售业)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

  2023年7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统计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