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年度和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23〕36号)和《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年度和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粤统办字〔2023〕11号)的规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统计局正在组织开展2024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入库时间和条件
统计局将以“准规上”调查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为参考依据,完成2024年月度统计入库受理工作,企事业单位请于达到统计入库标准后次月10日(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其他行业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0日)前提交入库资料至合作区统计局。申请统计入库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1)在合作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不含金融业)的法人单位且申报入库时累计营业收入或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入库标准。
(2)首次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且销售额大于0”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
二、各行业申请统计入库时的标准
2024年1月起至提交申请时,企业已达到所属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规模或资质要求的,可进行入库纳统申报,具体如下: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7.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此类单位要求申报时有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且为尚未纳入规上单位范围的法人单位。
分行业统计入库须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
三、与统计入库有关联的优惠政策
合作区挂牌以来,出台多项惠企政策,其中部分政策的适用条款,与企事业单位是否在合作区统计入库有关联,包括《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引领型企业实质性运营发展扶持办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等。企业可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官方网站具体查阅,并以各政策的解释单位意见为准。
四、统计入库联系方式
请企事业单位将入库申请资料提供至工作邮箱:tjdh@hengqin.gov.cn。邮件请命名为“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的格式。
统计局入库工作联络人:
郑先生 8841392、13532265348
黄先生 2990113、18128136725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
2024年2月18日
附统计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