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为保障各工作机构优化调整后依法合规行使职权,正常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确保有关政策和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依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工作承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原则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各工作机构职责的公告》(2026年6月),本次优化调整被撤销、职权发生变更的原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原机构”)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设或变更后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新机构”)依法承接。
二、承接事项
(一)原机构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等,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各工作机构职责的公告》(2026年6月),由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继续执行。
(二)原机构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工作,由新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继续行使。
(三)原机构签订的有效行政协议,由新机构继续履行。
(四)原机构与中央、省、珠海市等派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机构、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其他境内境外相关政府单位等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战略合作协议、协作机制等政府间合作事项,由新机构继续履行。
(五)原机构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及其他民事协议等,在合同有效期内,由新机构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