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三)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四)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2
、受理(受理审核:须符合办事指南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5日不回复,视为受理;受理决定:系统可直接查看)3
、审查配合(对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审核)-
获取结果(网上办结后由原接收部门打证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通过业务系统直接查看审批意见)1.申请
申请人向横琴新区综合服务大厅交通业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57、58)。
2.受理和审核
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事指南要求则上传港航业务系统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则退回给企业进行修改完善材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资料要求 |
1 |
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 |
原件 |
2 |
《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
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5 |
《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6 |
可行性报告 |
原件 |
7 |
投资协议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8 |
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1、许可咨询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公共服务事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公共服务事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2、咨询工作程序:申请人对业务办理事项有疑问的,可按照提供的咨询途径进行咨询,我局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答复。
3、咨询窗口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综合服务大厅57、58号窗口。咨询电话号码:0756-2990184。
4、电子邮箱:284556810@qq.com。
5、咨询信函邮寄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综合服务大厅57号窗。邮政编码:519000。
投诉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1栋2层。投诉电话号码:0756-8841019。
七、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1栋,综合服务大厅57、58号窗
办公电话:0756-2990184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 13:30-17:00
位置指引:
公交路线:乘坐公交14路、86路、K10、K11、Z52、Z53、长隆高峰专线等线路到“环岛东路南”站下车,步行200米到达。
开车路线:地图搜索“横琴新区综合服务大厅”,驾车直达,路侧可免费停车。
八、许可收费
不收费
九、中介服务
无
十、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国办发〔2015〕23号 |
|
条款号 |
第六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5-04-08 |
|
条款内容 |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决定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府〔2016〕87号 |
|
条款号 |
第35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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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6-08-30 |
|
条款内容 |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 |
依据文号 |
2015年粤府令第214号 |
|
条款号 |
下放实施的层级管理事项(31项)中第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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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5-07-16 |
|
条款内容 |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业务)的登记下放给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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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
依据文号 |
2016年第27号第一、二、三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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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2016年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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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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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6-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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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港澳资本股比放宽至51%。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由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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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
依据文号 |
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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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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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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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7-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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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三)申请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四)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海运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复印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登记,并颁发《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向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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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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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九、十、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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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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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6-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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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九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三)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四)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条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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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国办发〔201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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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六点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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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5-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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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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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决定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粤府〔2016〕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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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3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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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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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6-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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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
行政复议
部门:珠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28号
电话:0756-2255940
网址:http://www.zhfzj.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金陵大厦
电话:0756-7793023
网址:http://jwfy.gov.cn/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