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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时间:197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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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二、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

  三、全体一致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四、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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