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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合作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公开信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为确保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得到规范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告知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HW06(有机溶剂、废防冻液)、HW08(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变速器油等废润滑油)、HW12(废油漆、油漆渣)、HW31(废铅蓄电池)、HW36(废石棉刹车片)、HW49(废机油格、废机油桶、沾染机油棉纱、手套、抹布、废油漆桶、喷漆罐、废过滤棉、废过滤毡、废活性炭)、HW50(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类别。

  二、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要求

      (一)申报要求

  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https://www-app.gdeei.cn/gfjgqy-mh/)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及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申报登记信息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办理变更。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十年以上。

      (二)贮存要求

      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的要求,规范建设或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场所,并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签。要注意:

  1.贮存点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

  2.贮存设施或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应设置必要的贮存分区,避免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接触、混合;地面、墙面裙脚、堵截泄漏的围堰、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地面或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贮存罐区罐体应设置在围堰内,围堰容积应至少满足其内部最大贮存罐发生意外泄漏时所需要的危险废物收集容积要求。

  4.贮存点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不应直接散堆。

  5.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贮存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处置和转移要求

  机动车维修行业从业者应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处置。委托前,应要求收集单位出具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并核验许可证经营类别、经营范围、有效期等。严禁将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废尾气净化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相应经营类别的单位(个人均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倾倒、堆放及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或危险废物与其他物品混存均为违法行为。

  转移危险废物应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三、强化监管手段

  社会各界若发现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可通过12345热线进行举报。

  请合作区各涉危废企事业单位学法守法,自觉做好危险废物风险管控。我局将联合执法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帮扶指导,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查处。



  附件:

  1.相关法律责任(摘选)

  2.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4.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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