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临近国庆、中秋假期,为进一步规范合作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合作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制度和公示制度。未获得预售许可,不得向购房者预售商品房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款项;禁止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预订、登记、选号或办理VIP卡等手段,违规收取各类定金或预售款性质的“诚意金”“意向金”。
二、对于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类的房屋,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其可用于居住,或将其介绍、宣传为“公寓”“复式公寓”等类住宅产品;不得宣传违规加建、违规改建后的房屋效果。
三、遵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不得要求或诱导购房人将购房款打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禁止以服务费、指标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名义向购房人收取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不得利用第三方平台的名义收取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居间费等费用。
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珠海市房地产广告合规指引》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以“学区房”等作为宣传噱头,不得承诺升值或者投资回报,不得违规炒作房价。
六、在售项目须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商品房项目信息、商品房销售信息、项目周边影响因素的公示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2023年9月25日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PDF.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