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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撑全面放开澳门机动车便利入出合作区和封关运营等重大举措落地实施,解决合作区旅游、购物、通关等人流快速增长带来的停车难问题,加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推动合作区智慧停车发展,提升市民出行体验,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1〕46号 )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

  6、《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4 号)。

  7、《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

  8、《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9、《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26条,主要包括总则、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停车场经营与管理、路内停车管理、其他相关管理等方面内容。

  (1)关于总则

  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各类停车场的定义、停车场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2)关于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为解决公共停车场用地难以保障的问题,《办法》充分利用地表、地上或地下的土地空间资源以及结合其他用地增设,落实公共停车场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从规划编制、用地控制、土地供应等方面保障公共停车场用地。为推动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办法》明确公共停车场方案设计、验收移交等管理要求,可以配建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商业设施等鼓励投资政策。同时规定了公共停车场和住宅区配备充电桩的比例,以适应合作区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

  3)关于停车场经营与管理

  为解决现状公共停车场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问题,《办法》规定除收支两条线经营管理模式外,由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组织对公共停车场运营收支效益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特许经营权出让等公开竞争方式向市场经营主体出让经营权,由经营主体自负盈亏。同时明确经营登记备案、住宅区增设车位管理、无障碍车位预约制度等管理要求。

  4)关于路内停车管理

  为打造高品质人居环境,全面落实公交优先、绿色交通、立体开发的理念,《办法》规定非必要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严格控制路内停车泊位总量。规定下列四种情况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一)已建成的能满足周边需求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二)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米;(三)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路内停车调整、撤除及临时措施的原则以及路内停车安全责任主体。

  5)关于其他相关管理

  为规范合作区停车场经营,保护停车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合作区内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模式。提倡市政公园配建停车场等具有公益性质的停车场在特定时段实行低收费或者免费。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办法》还明确了停车者拒费处理办法。

  为便利港澳车北上,充分发挥智慧停车的作用,《办法》规定合作区内实行停车资源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建立合作区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制定合作区停车场信息统一数据接入标准等,鼓励合作区有条件的停车场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阶段或改造的方式采集制作停车场专用电子地图并且安装智慧停车场,与车位实时感知系统、寻车步行导航、空泊位车行导航、自主泊车、自主接驾等场景结合应用。鼓励合作区停车场建设单位在建设或改造安装智慧停车场,支持对香港、澳门单牌车的识别及停车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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