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栏目
专题栏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2026版)》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我局制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2026版)》。

  一、下列设施、设备工程等不属于规划许可证审批范畴,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等。

  (二)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罐、储油池、加油枪、排气口等设施设备,以及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三)设置在项目用地内,且不影响公共空间及公共绿地的空调架、信报箱、快递箱柜、可移动的简易门岗、体育游乐设施,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移动通信、道闸系统等设施、设备。

  (四)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不影响绿地率的露天停车场、充换电站、点、桩等设施。建设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已建车库内部在不影响他人物权的情况下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等。

  (五)具备合法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报批手续且具备商业或餐饮功能的既有建筑物增设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烟道、独立烟囱。

  (六)大型场馆内部或室外场地为会议、展览、赛事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设置的临时的可伸缩拆装的活动棚类。

  (七)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建筑物屋面,加装符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分布式光伏设施。

  (八)在道路原有红线内单独建设道路附属设施(路灯、路牌、垃圾回收箱、小品等)、各种维修整治工程,零星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

  (九)项目用地内部道路、配套管线及与市政管线接驳的工程。

  (十)利用已批建管沟铺设电力、通信等管线工程。

  (十一)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的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十二)装设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等。

  (十三)步道(绿道、碧道等)建设工程。

  二、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总高度和层数、不影响建筑安全、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等微更新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改造提升项目。

  (二)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且不压占市政管线走廊及规划道路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三)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整体风格、房屋用途,不影响建筑安全的既有房屋内部装修、维修整治工程。

  (四)不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整体风格而对建筑外墙进行的维修、洗刷、翻新、加固、防水等行为或因经营性原因需要临时改造建筑外立面。

  (五)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的建筑小品或者其他配套建(构)筑,包括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运动场地、游乐设施、雕塑、移动厕所、非建筑类驿站(如报纸亭等)和园林小品等建(构)筑物。

  (六)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绿化用地内,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的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等建(构)筑物。

  (七)户外立柱广告设施。

  (八)下列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构件:

  1. 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临时构筑物、支架;

  2. 建筑红线内,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包括化粪池、污水处理池、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

  3. 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4. 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基站、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

  5. 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用于绿化种植、安全防护等功能的构筑物;

  6. 体育跑道、球场、无基础看台;

  7. 屋顶天面水池、冷却塔等建筑附属设施。

  8. 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9. 建筑外墙广告、招牌。

  (九)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安装、维修、加固、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翻新更换、增加掉头区、二次过街、展宽段宽度变化、人行道提升改造、增加慢行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不涉及道路原有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十)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

  三、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审查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不涉及改变外立面整体风格、不增加建筑面积、总高度、层数,不影响建筑安全,不改变建筑功能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

  (二)已合法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非居住房屋按相关规定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存量空闲建筑(包含商业、商务办公、文化创意、高新技术及科研等用地中已完成竣工备案的建筑)按相关规定临时改建为酒店用途。

  (三)行政办公、教育、医疗、体育、(疗)养老院等公共建筑项目建设风雨连廊。

  (四)因生产经营需要,由园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在厂房、仓储等建筑外部加装电梯、风雨连廊等生产辅助设施的。

  (五)除住宅小区以外,项目用地建筑退让线范围内的既有建筑加建挑出进深在2.10米以下的无柱雨篷或顶盖高度达到两个楼层及以上的无柱雨篷。

  (六)在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开阔空地等区域建设的独立基站(包含承台、机柜、外电、天线等配套设施)。

  (七)市政管线过路工程。

  四、其他

  (一)本清单适用范围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二)本清单中列举的建(构)筑物类、设施设备类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3. 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4.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三)符合本清单情况的建设项目,如涉及对城市景观风貌有影响的,应提前研究并编制示范样板设计方案,保证批量建设时的实施效果。

  (四)若列入本清单情况的建设工程出现违反土地管理、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公共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历史建筑及参照历史建筑管理的其他建筑不适用本清单,应按照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六)合作区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本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五、本清单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六、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