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2号公布),对符合条件的进口法检商品可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进一步简化口岸作业环节、便利货物通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法检商品,可以申请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
(一)原产地为中国澳门;
(二)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进入合作区,并仅在区内销售、使用;
(三)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不适用于经合作区对外开放口岸进入合作区的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再生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需实施放射性检测的商品等法检商品。
二、收货人申请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的,申报地海关栏填报“横琴海关”(代码5795),备注栏注明“申请‘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澳门特区政府签发的能够证明货物原产国(地区)为中国澳门的相关单证;
(二)《进口原产地为澳门特区法检商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
(三)澳门特区政府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检验报告。
三、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进口法检商品的收货人在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及时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同时向海关报告。
四、海关对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进口的法检商品开展风险监测。必要时,海关根据风险防控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五、本公告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拱北海关
2024年2月22日
文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2024年第4号(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检验监管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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