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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5年年度及2026年月度入库纳统告知书
发布日期: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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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

各企事业单位、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25年统计年报和2026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广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年度和2026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2025年度及2026年月度统计调查单位入库纳统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入库纳统时间

  合作区统计局将以“准规上”调查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等财务资料为审核依据,严格按照规定流程逐级审核上报,经国家统计局最终审核认定后,完成入库纳统受理工作。企事业单位、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在达到统计入库标准后,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及时向合作区统计局提交入库资料,具体要求请参照附件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入库申报指引》执行。

  (一)企事业单位及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

  1.2025年年度入库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7日;若单位成功入库,首次应填报的报表为2025年统计年报;

  2.2026年2月月度入库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26日;若单位成功入库,建筑业企业首次填报2026年一季度统计报表,其他行业企业首次填报2026年2月统计报表;

  3.2026年3—12月月度入库申报截止时间为当月10日,首次应填报对应入库申报所属期的统计报表,例如3月申请入库的,填报3月统计报表。

  (二)个体经营户

  1.工业个体经营户入库申报时间与企事业单位一致;

  2.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个体经营户2026年入库申报共设2次窗口期,截止时间分别为2026年6月15日和2026年12月15日。

  二、与统计入库关联的优惠政策

  合作区挂牌成立以来,已出台多项惠企政策,其中部分政策适用条款与企事业单位是否在合作区完成统计入库直接挂钩,包括《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一步支持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等。相关单位可通过合作区官方网站查阅政策原文,政策解释以各牵头制定单位意见为准。

  三、统计入库联系方式

  请企事业单位、跨省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将入库申请资料发送至指定工作邮箱:hqwjp@hengqin.gov.cn。邮件命名格式统一为“调查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合作区统计局入库工作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黄先生,2990113、18928000067(微信同号)

  郑先生,8841392

  杜先生,8937319

  四、统计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5年年度及2026年月度入库纳统告知书.pdf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入库申报指引(2026版).docx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统计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