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作区执委会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2025年6月4日
第1/2025号商事服务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合作区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利用工产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六兆瓦)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与运营项目;
(二)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项目业主(即居民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除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权属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应具有不动产权证或其他登记机构出具的有效建筑权属证明文件;
(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专有部分产权证明文件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出具业主委员会或相关居民签字的项目同意书;
(三)利用他人建筑物及设施建设或项目投资主体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投资主体应与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赁协议,或取得所有人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同意使用声明等文件。
第五条
项目设计规范与标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使用设施设备及材料应符合相应的现行标准,核心组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太阳能组件:太阳能组件产品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生产企业要纳入工信部名录或产品通过TUV国际产品质量认证;
(二)配电箱:成套配电箱,箱内并网设备应符合安全需求,成套配电箱内开关需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三)逆变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并提供不低于五年的质保;
(四)电缆: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
(五)接地设施: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六)光伏支架: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20);
(七)材料防火等级: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具备实时监测功能,发电量等有关信息要具备接入移动设备APP的能力。
第六条
建设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要求,如项目建设对城市景观、市容市貌、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改造或对其造成影响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接受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要求
为避免以屋顶光伏组件安装为由在屋顶搭建违法建(构)筑物,屋顶安装光伏组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三十厘米;
(二)建筑为平顶面结构时,建设高度距离铺设平面最高不超过二点八米,其中有楼梯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组件安装于楼梯间屋面的,最高点应不高于楼梯间屋面一米(且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四米);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四周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垂直投影不应突破建筑物屋顶范围;
(五)光伏支架上不允许安装天线、屋面材料等与光伏项目无关的设施、设备和装置。
安装光伏发电设备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私自建设,如确需建设的应按建筑物改扩建事项要求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建设资质要求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企业(向项目业主和场地业主提供业务咨询、勘察设计、安装及运维等专业化服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一)电力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三)新能源发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资质。
第九条
项目验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内部验收。
需要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须通过合作区电网企业并网验收(并网验收内容以合作区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单所列项目为准),方可投运。
第十条
安全责任
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项目业主或持有者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建筑主体的业主承担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安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施工和安全管理时,应遵循国家及广东省分布式光伏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和标准,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建设安全防护工作,确保项目施工安全。涉及脚手架、起重吊装、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施工前应按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人身安全意外保险;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天要填写隐患排查检查表,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台账,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项目施工单位对已建成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要连续五年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需充分考虑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依托建筑物及设施承载增加引起的风险。以自建房作为项目依托建筑物的,需委托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C级和D级的,不允许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其他建筑主体作为依托的,需结合房屋设计和现实情况专项评估其安全性;项目建设施工如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应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后方可按方案施工。
第十二条
签订施工合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在开工前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
运营安全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使用、运营和安全管理时,应遵循国家及广东省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定期对项目进行维护,并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二)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相关产品的使用规范及要求;
(三)不得擅自对项目进行改造,不得擅自破坏发电设施及其保护装置;
(四)光伏设施区域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安全警示等信息,避免发生误触碰的危险情况;光伏设施应当具有抵御暴雨、台风等特殊情况的能力;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还须设置符合相关规范的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五)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应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体系和监控管理平台,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六)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四条
项目隐患排查和整改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相关方按照产权主体责任,配合合作区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隐患落实整改。
分布式光伏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设施回收
光伏板到达使用年限时,光伏板的拆装应由建设单位或具备资质的企业实施,并回收光伏板。
第十六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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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49202000001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