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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生产总值
2024年1-4季度
发布日期: 2025-02-05
行业
增加值(亿元)
同比增长(%)
地区生产总值(GDP)
538.48
5.3
按产业分
第一产业
0.0
0.0
第二产业
98.42
0.5
第三产业
440.06
6.5
按行业分
制造业
5.46
30.5
建筑业
90.27
-0.7
批发和零售业
43.22
1.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62
35.2
住宿和餐饮业
3.41
9.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0.39
46.9
金融业
100.85
3.8
房地产业
43.24
20.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7.75
1.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4.17
7.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38
-17.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43
3.1
其他行业
17.28
-0.3

注:1.增加值绝对额以现价计算,增速以不变价计算;

2.产业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设管函〔2018〕74号),行业分类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3.根据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2023年合作区地区生产总值修订为512.64亿元。2024年金融业、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因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修订同期基数后,导致初步核算的增加值比2024年前三季度要减少。

地区生产总值(GDP)同比累计增速
2024年1-4季度合作区三次产业构成图
2024年1-4季度合作区各行业增加值构成图

一、指标解释

地区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简称GDP)是一个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二、统计范围

所有在本地区经济领土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都应该纳入地区生产总值(GDP)统计范围,即在本地区经济领土内拥有一定的活动场所,从事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并超过一定时期的经济单位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

三、资料来源

一是国家统计调查资料,指由国家统计系统实施的统计调查获得的各种统计资料,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统计调查资料、人口与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价格统计资料等。

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如邮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及各金融监管部门等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