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前三季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简称合作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及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要求,在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锚定第一阶段目标任务,凝聚各方力量、奋力攻坚冲刺,加快建设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平台及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新空间。合作区经济运行持续向好,主要经济指标保持较快增长。
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前三季度,合作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373.49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1%。其中,第二产业增加值35.15亿元,同比增长11.6%;第三产业增加值338.35亿元,同比增长6.7 %。
一、工业生产增势良好,高技术制造业较快增长。前三季度,合作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8.17亿元,同比增长36.9%。分行业看,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同比增长91.4%、48.2%、38.0%、35.1%。新动能领域不断壮大,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7.5%,比全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高0.6个百分点。
二、消费市场持续恢复,网上零售引领增长。前三季度,合作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9.72亿元,同比增长18.8%。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25.88亿元,同比增长10.5%,其中,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达到10.24亿元,同比增长28.0%;金银珠宝类零售额2.32亿元,同比增长179.3%;限额以上单位餐费收入7.30亿元,同比增长12.6%。
三、固定资产投资降幅收窄。前三季度,合作区固定资产投资同比下降0.2%,降幅比上半年收窄12个百分点。其中,第二产业投资同比增长13.3%;第三产业投资同比下降0.4%。扣除房地产开发投资,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1%。
四、服务业支撑作用显著增强,规模以上服务业较快增长。前三季度,合作区服务业(第三产业)增加值338.35亿元,同比增长6.7%,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85%;增速分别比上半年、上年同期提高0.7、4.1个百分点。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分别增长46.9%、44.7%、22.8%、20.7%。1-8月,合作区规模以上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457.34亿元,同比增长16.0 %。
五、对外贸易承压运行。据海关统计,前三季度,合作区进出口总额172.03亿元,同比下降2.3%。其中,出口总额99.63 亿元,同比增长9.8%;进口总额72.39亿元,同比下降15.2%。
六、财政收支实现较快增长。前三季度,合作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6.29亿元,同比增长10.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11.74亿元,同比增长13.5%,其中民生支出占比72.6%。
七、澳资企业占比持续提升。截至9月末,合作区澳资经营主体6552户(含澳资企业6461户),同比增长11.8%。澳资经营主体占全部经营主体的11.2%,占比较上年同期提升1.0个百分点。
附注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
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由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产值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统计范围尽可能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统计单位范围发生变化,每年有部分企业达到规模纳入调查范围,也有部分企业因规模变小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建投产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等影响。
2.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为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是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
4.规模以上服务业的统计范围为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5.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海关总署;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数据来源于合作区执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收支数据来源于合作区执委会财政局;经营主体数来源于合作区执委会商事服务局。
6.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