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合作区实际,制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规范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项目管理、项目运营、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建设、执委会投资类项目管理和运营、市场投资类项目管理和运营、监督管理、附则六个章节。其中,第一章说明了编制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并制定了合作区各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第二章为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运营的顶层设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筹建、实施供应、项目退出全过程管控要点;第三、第四章将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市场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管理和运营分类提出要求;第五章为各层级监督管理内容和违规处置办法;第六章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合作区工作的新市民、青年人和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市场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合作区以及澳门工作的新市民、青年人和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
四、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如何监管?
申请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满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其中,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要求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在合作区正常缴纳社保,在合作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无同时享受其他合作区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情况等;以单位名义团租的,要求申请单位为在合作区内实际办公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要求房屋承租人在申请单位就职,并同时满足个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条件。
个人申请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按照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配租通告要求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后,由项目运营单位组织摇号选房,选定房源后办理入住;单位申请执委会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单位根据住房保障服务平台发布的配租公告要求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公示后,由申请单位自行配租,将配租选房结果备案后,由申请单位与项目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入住。
申请人、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将通过驳回申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已获取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上述处理基础上,解除合同,收回住房,追缴租赁优惠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五、市场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是什么?
市场投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建设运营主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出租运营。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能享受的支持政策是什么?如何监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以及国家、省、合作区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或者将建设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者分割抵押、上市销售或者通过“以租代售”等方式变相销售、新增违建等违规行为的,将通过终止其违规行为、限期改正、依法纳入失信商事主体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建设运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通过责令限期改正、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方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