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8号)第十六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需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备案材料。为有序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度备案范围
2025年12月31日前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财政局核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或2025年12月31日前迁入合作区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构进行备案。
二、备案截止时间
2026年4月30日。
三、备案方式、流程、资料
(一)备案方式
登录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https://dljz.mof.gov.cn),选择“年度备案”模块,总部机构选择“总部机构年度备案”,分支机构选择“分支机构年度备案”。
(二)办理流程
进入备案模块后,在线填报“机构基本信息”和“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具体如下:
1.机构基本信息:机构信息、报备基础信息、从业人员变动信息、代理客户执行的会计制度情况;
2.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业务负责人信息、一般专职人员信息。
(三)备案资料
在线填写下述资料后在预览界面下载打印,签字、机构盖章后扫描以PDF格式上传:
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机构公章);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签字、机构公章);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人员承诺书》(签字、机构公章)。
(上年度备案时已上传承诺书且人员无变动的,本年无须再次上传承诺书)
四、特别说明
(一)专职从业人员请同步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在职在岗的会计人员请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及时做好个人会计信息采集或更新。
(二)年度备案期间,若发生以下信息变更的,请在备案前先办理信息变更:代理记账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注册地址(合作区范围内迁移)、注册资本、公司名称等(变更流程详见附件)。
(三)年度备案期间,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址的,需在原注册进行年度备案后再办理机构迁移手续。
五、备案要求及违规处理
各代理记账机构应高度重视年度备案工作,按规定认真填写有关资料并按时报送,报送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合作区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六、咨询电话
合作区财政局业务咨询电话:0756-8842879
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53655975、536559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