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建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家园,吸引澳门等境外居民就业创业,建立澳门、香港城市规划专业机构、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内执业的法治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我局于2023年9月17日正式出台《澳门、香港规划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有效期为两年。《办法(试行)》对在合作区备案的澳门、香港规划机构、人士的执业范围、备案管理等进行细化完善,明确了来合作区备案的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说明,试行期间有效地支持了澳门、香港规划专业机构、人士到合作区执业。
鉴于《办法(试行)》有效期明确为两年,已于2025年9月17日过期。现我局结合近两年实践经验,优化完善《办法(试行)》,重新制定《澳门、香港规划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
4、《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5、《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
7、《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港澳籍注册城市规划专业人士在广东省执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8、《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港澳地区城市规划专业企业在广东省执业备案管理的通告》
三、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并包括四份附件。主要围绕贯彻落实《总体方案》中对于澳门、香港规划专业机构、人士的备案管理,同时全面衔接澳门相关规定,结合横琴粤澳深合区实际情况,秉持可操作、易执行、有特色的指导思想,就目的依据、实施范围、备案机构、人员管理等予以明确和细化。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
为落实《总体方案》中提出的可对具有澳门等境外职业资格的规划领域专业人才进行执业备案。《办法》明确了适用对象为澳门、香港规划专业机构及人士在合作区执业备案管理。其中规划专业机构是指经澳门、香港商业登记并从事城市规划服务业务的机构,规划专业人士是指取得澳门城市规划师资格、香港注册专业规划师的人士。
(二)关于执业范围
为落实《总体方案》中提出的在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条件下,经备案后规划领域人才可在合作区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办法》明确了执业范围。具体为承接合作区内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市研究和设计等非法定规划;与内地具有规划资质的机构以合作的方式参与编制合作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有特定要求的专项规划。此外,经备案的澳门规划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的执业范围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参与编制合作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不涉及国家安全的篇章或专题研究。
(三)关于执业备案流程
《办法》明确了澳门、香港城市规划专业机构、人士在合作区备案的政府受理部门、所需材料及备案流程、公示公告流程。
(四)关于备案相关手续
为完善备案相关手续,《办法》明确了变更备案、取消备案、备案有效期及备案期届满的说明和规定,并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无需备案即可在合作区进行规划服务的专业机构、人士进行明确。
(五)关于执业备案材料
《办法》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为执业备案相关材料,明确了申请执业备案机构、人士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