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正《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大力培育引进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梯队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发布日期:2024-07-31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决定对第7/2024号执行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大力培育引进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梯队实施办法》作出必要的更正。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7月30日

14/2024号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更正

  因于2024年4月7日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务网站公布的第7/2024号执行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大力培育引进创新型成长型企业梯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本有不正确之处。根据第1/2022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十四条规定,现更正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七条

  原文为:“商事登记不在合作区的企业可以参与认定,自认定成功之日起两年内将注册地迁至合作区可申请享受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

  更正为:“商事登记不在合作区的企业可以参与认定,自认定成功之日起两年内将注册地迁至合作区可申请享受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奖励”。

  二、《实施办法》第九条

  原文为:“对已认定的潜力独角兽企业晋级为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一千五百万元晋级奖励。对晋级认定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一百万元奖励;晋级认定成功后,企业及其在合作区的全资子公司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关联收入除外)达到三亿元,再一次性给予一千五百万元奖励”。

  更正为:“对已认定的潜力独角兽企业晋级为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一千五百万元晋级奖励。对晋级认定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一百万元奖励;晋级认定成功后,企业及其在合作区的全资子公司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关联收入除外)达到三亿元,再一次性给予一千四百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