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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时间: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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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四项地方性法规:   

  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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