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保税业务管理,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2号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作区保税业务暂时适用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关二期区域系统)。
开展保税业务的合作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保税企业)应当按照金关二期区域系统有关业务管理要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报送数据信息。
二、区内保税企业应当具备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海关通过电子账册(以下简称账册)对保税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进行管理,凭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
三、区内保税企业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贸易、维修、研发等业务,应当设立加工账册,选择相应的账册用途。开展上述业务所用的内地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从内地进入合作区时,内地发货人或区内保税企业应当申报出口;海关对前述申报出口已入区的货物参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海关按照核销周期对加工账册进行核销管理。核销周期可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周期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主管海关同意,具备条件的区内保税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对加工账册采用单耗、耗料清单和工单等不同方式核算保税料件耗用。
区内保税企业不得开展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属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海关不予账册设立、变更。海关对合作区内加工贸易业务不实施单耗标准管理,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不采取限制类担保管理措施。
四、区内保税企业开展保税货物的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等业务,应当设立物流账册,如实向海关备案仓储地址、仓储面(容)积等信息。物流账册实行记账式管理,区内保税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账册记账模式为可累计或不累计。
五、保税货物在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区内保税企业应当填报保税核注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填报要求详见附件,运输方式按实际填报。
六、保税货物在合作区内,以及在合作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区内保税企业应当填报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按实际填报“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或“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运输方式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并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企业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 年第52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除公告第六点所述情形外,保税货物在合作区与内地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以及保税货物在合作区内销售、不再适用保税政策的,区内保税企业应当填报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按实际填报“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或“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运输方式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收发货人或区内保税企业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按实际填报,运输方式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八、本公告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保税货物的监管方式.doc
拱北海关
2024年2月21日
文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2024年第2号(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保税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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