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四类措施货物”有哪些特别的规定?

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12-22

  (1)经“一线”进入合作区时仅适用保税政策。

  (2)不适用于加工增值30%的税收政策。

  (3)加工后不得保税流转,未加工的可开展保税流转。

  (4)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或进入内地内销的,一律按对应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执行相关措施,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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